孔庆丰等人诉泗水县政府房屋征收案件,最高法院十大拆迁案例
城路北片区符合泗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证明对该片
区征收符合泗水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据1- 15、关于古
城路北地水系景观及城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审查意见,附泗水县
城市总体规划图。证明该项目通过了规划审查,符合城市总体
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证据1 - 16、拆迂补偿款专项资金证明。
证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到位。证据1
- 17、安置房户型图,证明安置房户型。证据1- 18、泗政发
( 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
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证据1 - 19、泗
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
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附征收决定、公告照片。
证明县政府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了公告。证据1-20,泗城泗河
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动员会议现场照片。证明召开
了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动员会议。证据1
- 21、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示。
证明对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进行
了公示。证据1- 22、泗建征字(2011) 01号公告,附一期征
收房屋等情况公示及公告,泗建征字( 2011)01号公告及照片。
证明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事宜进行了公告。证据1-
2 3、委托书。证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县房屋征收办
公室负责该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上述证据证明被
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据2、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泗政发
[2011] 15号文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证明县政府就泗
政发[2011] 15号文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围重新进行了明确。表
明在《决定》范围内只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包括集体土
地上的房屋。证据3、济政复决字( 2011) 62 - 65号行政复议
决定书。证明济宁市政府维持了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
具体行政行为。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1,说明在征收
范围内包含了集体土地。证据1-2征求意见稿和补偿方案的照
片,补偿方案的照片和被告主张的公证书公证的征求意见稿的
照片内容一样,至少有一个是用其它照片顶替的,被告所主张
的内容不符合事实。证据1-3发放明白纸和征求意见书,会议
上未看到被征收入,参会人数不能达到征求意见的效果。证据1
-4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告的所属部门对不配合政府
征收的就认定为违法建筑,是证明被告侵犯原告及被征收人合
法权益的证据。证据1-5城乡建设局不是房屋征收部门,无权
做出该函。证据1-6与事实不符。被征收人均未知情。证据1
-7社会风险评估没有估算到征收的集体土地,此评估报告作出
的评估不合法。证据1-8被通知参加听证的大多数是被告所属
的政府机关部门,被征收入未接到通知,缺乏主要利害关系人
的参与。证据1-9听证的人数太少,被征收涉及到9 0 0余户,
参与意见仅是几户,导致听证结果不合理,不公正。证据1 - 12
不合法,补偿方式不合理,补偿不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定的,
而是由县政府制定的优惠价。证据1- 13报告无公章,不能证
明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 - 14不符合整体规划。证据1
- 16中的2 0 0 0万元不能认定征收补偿是合法的, 也不能满足
整个片区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据1- 20不能证明征收行为合法。
证据1- 22未对所有被征收人进行登记,说明被告的程序不合
法。证据2公告所表述的内容不符合事实。证据3复议决定书
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对被告提交的其它证据无异议。
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3中的买卖协议书系无效的,该
土地是国有资产,国资局未进行确认。证据5县政府已重新公
告了不包含集体土地。证据6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2月份降雪
4次,所以2月2 0日公示时照片上面的雪迹是2月1 6日的降雪。
不能证明就是原告主张的3月1日的降雪。
经质证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18,系本案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系被告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程序性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确认;
证据2、5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3、4能够证明
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予以确认;证据7被告无异议,予以
确认。证据6能够证明2-3月的降雪情况,但仅凭照片上的雪
迹和当事人的记忆,尚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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