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庆丰等人诉泗水县政府房屋征收案件,最高法院十大拆迁案例

  发布时间:2012-12-03 18:03:04 点击数:
导读:近日,山东省泗水县4拆迁户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拆迁补偿标准问题与泗水县政府进行一场行政诉讼,2012年9月该案落下帷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县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不合法故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

行政诉讼继续维权

国有土地上的4名拆迁户认为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程序违法,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继续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历了长期的诉讼,拆迁户的汗水和努力获得了回报,期间人民法院组织协调,但是随着诉讼的进展,案件已经上升到尊严问题,法院协调失败,2012年9月中级人民法判决撤销县政府征收决定,这也是泗水人民因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的问题告赢县政府,拆迁户彻底告赢了县政府,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翻泗水县历来的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 2012)济行初字第1 2号

 

原告孔庆丰,(原告信息从简)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凯,男,1 9 8 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

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南大街。

   被告泅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水县西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冲,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x,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 9 8 4年3月1 7日出生,汉族,泗

水县住房和建乡规划建设局房产科主任,住泗水县龙城置村小

区。

   原告孔xx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于2 0 1 2

年6月1 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于2 0 1 2年7月1 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孔xx及

其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冯凯,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

李峰、李龙乾到庭参加诉讼。

   2 0 1 1年4月6日,被告作出泗政发[2011]  15号《泗水县

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

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该片区的房屋实施征收。以

下简称《决定》。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该《决定》将包含原告房屋和建设

用地以及其他附属物在内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征收,原告不服向

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对被告的行为予以维

持。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事

实与理由:一、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是30天,程序违法。

被告于2 0 1 1年3月3日公布征求意见稿,3月2 1日结束征求意

见,2 0 1 1年4月6日作出决定,征求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二、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违反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

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外,被

告仅仅补偿被征收的房屋,对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的规定。三、

征收房屋和土地是为了开发房地产、不属于公共利益,不符合

征收条件:四、征收范围内含有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告的行为

已超越其审批权限,也不符合建设工程及用地规划,应当撤销。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泗政发[2 011]15号《泗水县人民

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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