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庆丰等人诉泗水县政府房屋征收案件,最高法院十大拆迁案例
行政诉讼继续维权
国有土地上的4名拆迁户认为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程序违法,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继续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历了长期的诉讼,拆迁户的汗水和努力获得了回报,期间人民法院组织协调,但是随着诉讼的进展,案件已经上升到尊严问题,法院协调失败,2012年9月中级人民法判决撤销县政府征收决定,这也是泗水人民因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的问题告赢县政府,拆迁户彻底告赢了县政府,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翻泗水县历来的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 2012)济行初字第1 2号
原告孔庆丰,(原告信息从简)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凯,男,1 9 8 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
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南大街。
被告泅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水县西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冲,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x,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 9 8 4年3月1 7日出生,汉族,泗
水县住房和建乡规划建设局房产科主任,住泗水县龙城置村小
区。
原告孔xx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于2 0 1 2
年6月1 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于2 0 1 2年7月1 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孔xx及
其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冯凯,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
李峰、李龙乾到庭参加诉讼。
2 0 1 1年4月6日,被告作出泗政发[2011] 15号《泗水县
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
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该片区的房屋实施征收。以
下简称《决定》。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该《决定》将包含原告房屋和建设
用地以及其他附属物在内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征收,原告不服向
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对被告的行为予以维
持。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事
实与理由:一、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是30天,程序违法。
被告于2 0 1 1年3月3日公布征求意见稿,3月2 1日结束征求意
见,2 0 1 1年4月6日作出决定,征求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二、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违反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
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外,被
告仅仅补偿被征收的房屋,对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的规定。三、
征收房屋和土地是为了开发房地产、不属于公共利益,不符合
征收条件:四、征收范围内含有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告的行为
已超越其审批权限,也不符合建设工程及用地规划,应当撤销。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泗政发[2 011]15号《泗水县人民
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
法律咨询热线(全天24小时):
010-86393036;400-150-928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邮编:100085
万典律师微信公众平台,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