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直播:阳泉市xxxx材料厂诉阳泉市郊区政府、河底镇政府拆迁公告案

  发布时间:2018-11-23 10:00:42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直播:阳泉市xxxx材料厂诉阳泉市郊区政府、河底镇政府拆迁公告案2018年11月21日,本事务所王卫洲律师、刘云刚(实习)律师代理的阳泉市郊区xxxx材料厂诉阳泉市郊区政府、河底镇政府撤销拆迁公告案件在

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直播:阳泉市xxxx材料厂诉阳泉市郊区政府、河底镇政府拆迁公告案

2018年11月21日,本事务所王卫洲律师、刘云刚(实习)律师代理的阳泉市郊区xxxx材料厂诉阳泉市郊区政府、河底镇政府撤销拆迁公告案件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庭审直播网对本案审理过程进行全程直播。

案情简介:

被告阳泉市郊区政府为实施G239线阳泉郊区段改线工程征地拆迁,组建G239线阳泉郊区过境河底至荫营段改线工程指挥部,并制定《G239线阳泉郊区过境河底至荫营段改线工程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决定将该项目用地涉及的住宅、企业房屋和土地予以征收并实施征地拆迁,并委托河底镇政府、荫营镇政府实施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并由河底镇政府、荫营镇政府发布《河底镇人民政府关于G239线阳泉郊区过境河底段的拆迁公告》、《荫营镇人民政府关于G239线阳泉郊区过境河荫营的拆迁公告》,其中原告房屋和土地属于河底段拆迁范围之内。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河底镇人民政府关于G239线阳泉郊区过境河底段的拆迁公告》。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原被告陈述共归纳三个争议焦点:

1、拆迁公告是否合法;

2、拆迁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3、将阳泉市郊区政府作为被告是否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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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关于阳泉市郊区xxxx材料厂诉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河底镇政府撤销拆迁公告的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阳泉市郊区xxxx材料厂的委托,依法担任其起诉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河底镇人民政府撤销拆迁公告一案的代理人,经庭前认真研究询问,又经法庭调查,我坚定地认为郊区政府制定的拆迁公告,严重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现结合事实情况和法律依据、围绕人民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重视和参考:

第一、关于拆迁公告合法性的问题。

1、被告实施征地拆迁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属于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原告为了解该改线工程征地审批手续情况,向阳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代理人于2018年9月24日收到该局《关于阳泉市郊区弘源高温材料厂对G239线阳泉郊区过境河底至荫营段改线工程相关资料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回复》中:“目前该项目正在进一步优化线路设计方案,截止目前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

又根据阳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26日补发的晋国土资函[2017]1129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道239线阳泉郊区过境河底至荫营段改线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复函》中得知:该改线项目处于初步设计阶段,初步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尚处于线路设计方案优化中,“一书四方案”中的征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还未被有权机关批准,该项目建设用地还没有完成报批手续。项目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不得违法占地开工建设。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本案被告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决定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其行为明显属于超越职权、未批先征,明显违法;被告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因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方案、起擅自公告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没有履行任何程序,应予撤销。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本案中被告在作出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没有履行任何程序、直接作出搬迁安置补偿方案,明显违反最基础的法定程序,属于严重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3、补偿标准、补偿方案均明显违法。

本案中被告作出拆迁公告规定拆迁补偿按照《G239线阳泉郊区过境河底至荫营段改线工程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且方案中规定企业拆迁仅仅可以货币补偿,没有产权调换,明显侵犯了原告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

4、被告作出的拆迁公告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本案被告在审判过程中,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法律依据和可以证明其可以实施征地拆迁的事实依据,原告认为:应当视为被告的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

第二、拆迁公告具有可诉性。

本案中拆迁公告决定了对原告厂房的拆迁,将原告厂房划入拆迁范围、确定原告为被拆迁人、规定了拆迁的期限、规定了对原告的补偿安置事项、且在公告中禁止被拆人(含原告)进行新增建设、装修、栽种和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明显对原告产生了重大实际影响,与原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目前被告已经依据该公告强行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评估。

在被告作出的拆迁公告和拆迁告知书明确载明G239线阳泉郊区过境河底至荫营段改线工程征地拆迁已经正式启动,并说明了已为原告设定被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且被告早已开始启动征地拆迁工作目前除原告之外的其他被拆迁人已经拆迁补偿实施完毕、被告也已经开始破土动工。

综上被诉拆迁公告对原告产生实际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列举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情形,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不属于列举范围之内,被诉拆迁公告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被告主张的观点无法律依据、违背基本事实,行政机关决定对相对人的房屋实施拆迁,相对人竟然没有权利起诉,是严重违反公平正义、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本案阳泉市郊区政府被告适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被告阳泉市郊区政府组建g239阳泉市郊区河底至荫营段改线工程指挥部,因该机构属于临时机构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其行为责任应当由阳泉市郊区政府承担;拆迁公告虽然是河底镇政府作出,但系阳泉市郊区政府组建的指挥部通过制定《G239线阳泉郊区过境河底至荫营段改线工程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授权河底镇政府、荫营镇政府等单位组织实施征地拆迁,此外且指挥部发布《关于印发G239线阳泉郊区过境河底至荫营段改线工程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要求河底镇政府等单位认真组织实施,且指挥部发布通知要求河底镇发布公告等,以上事实均可证实河底镇镇政府组织实施拆迁行为系阳泉市郊区政府组建的指挥部交办,这一点河底镇政府、阳泉市郊区政府在法庭上也予以承认,因为河底镇政府并没有法定的实施征地拆迁的职权,而阳泉市郊区政府(指挥部)授权河底镇政府实施征地拆迁也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故该种授权依法视为委托。

综上所述,河底镇政府的行为系G239线阳泉郊区过境河底至荫营段改线工程指挥部委托,而G239线阳泉郊区过境河底至荫营段改线工程指挥部的责任应当由被告阳泉市郊区政府承担,故阳泉市郊区政府作为被告适格。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王卫洲、刘云刚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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