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最新胜诉判决:“管委会”为适格被告,确认强拆村民房屋违法!

  发布时间:2018-10-19 17:23:17 点击数:
导读:河南最新胜诉判决:“管委会”为适格被告,确认强拆村民房屋违法!原告贺XX、刘XX代理律师王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被告二漯河市召陵区姬石镇人民

河南最新胜诉判决:“管委会”为适格被告,确认强拆村民房屋违法!

原告

贺XX、刘XX

代理律师

王 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 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

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二

漯河市召陵区姬石镇人民政府


案件回顾


原告贺XX、刘XX二人系母子关系,均为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某村村民,对所居住的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2015年11月底,河南省人民政府对原告二人所在村庄的集体土地批准征收为国有。

2016年,被告城乡一体化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启动征地拆迁,原告房屋位于征迁范围内。因原告二人不认可征迁部门确定的补偿标准,双方尚未签订补偿协议。

2018年4月18日,二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房屋强行拆除。

0f8d8c67d7e64acd5a21721e03c2c73c.jpg


律师协助


房屋被强拆之后,贺XX、刘XX二人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康静律师,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拿到属于自己的合理补偿。

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房屋是镇政府组织人员所拆,但城乡一体化管委会具有实施征收的法定职权。因此,原告将二被告共同诉至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万典律师王玲、康静经过讨论后认为,本案的关键有两点:

一、姬石镇政府与管委会是否为适格的被告?

二、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

关于被告城乡一体化管委会和被告姬石镇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本案中,被告城乡一体化管委会属地内的姬石镇庙陈村、刘立渡口村的村庄搬迁、改造,属征收土地实施行为的一部分,应属于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管委会的职责。

虽然被告一体化管委会及被告姬石镇人民政府均称原告所在村庄的具体拆迁事宜是由刘立渡口村委会来处理的,由村委会与村民协议拆迁,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城乡一体化管委会具有依法组织实施征收行为的法定职权。

姬石镇政府不是法定的征收主体,也无证据证明城乡一体化管委会委托镇政府实施征收工作,而刘立渡口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无权单独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原告房屋被拆除,应推定该强制拆除系城乡一体化管委会委托实施,其法律后果应由城乡一体化管委会承担,故城乡一体化管委会是本案适格被告。

3effef40cfdb32ea9798c9eb063fd2e3.jpg

关于拆除违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二被告并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的房屋已完成了安置补偿工作,2018年4月1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该强制拆除行为应依法被确认违法。


法院判决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4月18日对原告刘XX、原告贺XX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贺XX、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一篇:申请信息不公开?与万典律师携手终获胜!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