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律师一纸诉状递上,县政府被迫自行撤销补偿决定?

  发布时间:2018-11-29 10:52:43 点击数:
导读:安徽芜湖:律师一纸诉状递上,县政府被迫自行撤销补偿决定?安徽省芜湖县的李先生等人,因补偿标准太低未签协议,也没有搬离房屋,县政府为逼迫搬迁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随后在万典律师刘磊、王玲的共同努力下

安徽芜湖:律师一纸诉状递上,县政府被迫自行撤销补偿决定?


安徽省芜湖县的李先生等人,因补偿标准太低未签协议,也没有搬离房屋,县政府为逼迫搬迁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随后在万典律师刘磊、王玲的共同努力下,将县政府告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芜湖县政府意识到自己行政行为的违法之处,自行撤销了该补偿决定,案件到此告一段落……


原告

李XX等人

代理律师

刘 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芜湖县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原告李先生等人皆系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居民,2017年下半年芜湖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以征收之名要求李先生等人限期腾空房屋并搬离,但是之前李先生并没有看到任何关于征收的文件。

为了解征收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一家人经过商议后,选择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并委托万典律师刘磊、王玲来代理自己的案件。

信息公开,得知征收决定

万典律师代理案件后,首先向芜湖县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李XX等人房屋所在范围是否存在征收行为。2017年12月22日,李先生收到了芜湖县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答复,答复材料包含芜湖县政府(2017)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从决定中的征收范围来看,李XX等人的房屋确实在征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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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逼迁,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通过信息公开得知征收决定后,万典律师在第一时间拟定起诉状,随后李XX等人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芜湖县政府作出的(2017)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

2017年12月份,在起诉房屋征收决定的过程中,芜湖县政府竟然作出了《芜湖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

该补偿决定直接侵害了李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抓紧采取法律措施,他们一家人的房屋将会面临强拆。

因此万典律师刘磊、王玲迅速分析案情,连夜写出起诉状,整理起诉材料,之后将芜湖县人民政府告向法院,要求撤销《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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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在起诉过程中,万典律师提出了以下意见(篇幅较长,摘取重要部分):

一、房屋征收决定为作出补偿决定的先决条件,被告并未对征收决定进行公告,不具备作出补偿决定的前提。

二、被告违反相关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未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被告未进行实际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未将原告室内装饰装修物、门前空地范围等予以认定,导致原告补偿价格偏低。

三、本次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周边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

原告房屋所在区域2016年年底与其类似的房屋的成交价格为7500元/平米,2017与其类似房屋的成交价格已近9000元/平米,而补偿决定严重背离市场交易价值,违反法律规定。

四、本案中,被告从未向原告送达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被告没有作出该补偿决定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而本案中原告并没有收到也没有看到过正式的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只是对被征收房屋及占地进行了外评,笼统的认定出一个总价,无论对土地和房屋均未考虑区位、商业价值等因素,补偿决定中所认定的综合补偿价格远远背离市场价值,不能作为依据。

五、本次房屋征收所确定的评估机构违反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

据此,原告认为,依据房屋征收程序,首先应由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才能确定评估机构,而在本案中,评估机构直接由政府自行确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合法,据此作出的补偿决定同样违法。

六、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本案中被告未将原告房屋分开进行补偿认定,而是将五原告打包一同作为被征收户。原告的门面房从北向南依次为李X燕、李X花、李X华、李X贵、李X祥所有,五间门面房前面辖有空地,空地范围到芜屯公路,长35米,宽20米,空地为五原告共有,补偿决定遗漏主要事实,没有对空地面积作出认定。

七、没有保障被征收人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告剥夺了原告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八、《征收补偿决定书》没有包含原告搬迁、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被告《征收补偿决定书》没有包含原告搬迁、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

县政府自行撤销补偿决定

在《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诉讼过程中,芜湖县人民政府意识到自己的违法之处,自行撤销了《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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