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告赢区政府
阳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阳复决字【2010】4号
申请人:靳树元,男,57岁,汉族,阳泉市郊区宏源高温材料厂厂长,地址:阳泉市郊区河底镇苇泊村。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勇 职务: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阳郊政函[2010]12号《关于依法收回阳泉市郊区宏源高温材料厂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决定》,依法向本阳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阳泉市人民政府于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阳郊政函[2010]12号《关于依法收回阳泉市郊区宏源高温材料厂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决定》,以申请人厂区位于阳泉市政府三城同创规划的公路通道两侧绿化用地范围为由,规避国家征地审批程序,通过行政强制等各种非正常手段,要求申请人交出合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三城同创事关全市大局,绿化公路两侧是为河底镇苇泊村广大村民的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公益行为,苇泊村是三城同创的实施者,广大村民和驻地单位企业是三城同创的受益者。因此苇泊村在履行相关民主决策程序后,报请被申请人依法收回申请人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决定,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是履行法定职责。
经书面审理,本阳泉市人民政府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原批准用地的郊区人民政府。所以,被申请人作出的阳郊政函[2010]12号《关于依法收回阳泉市郊区宏源高温材料厂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决定》之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阳泉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阳郊政函[2010]12号《关于依法收回阳泉市郊区宏源高温材料厂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阳泉市人民政府(章)
二○一○年八月一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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