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0-09-21 16:52:03 点击数:
导读: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书申请人福鼎市桐城街道办事处岭下第三生产队。负责人:高其用,职务:队长。被申请人福建省人民政府,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76号。法定代表人:黄小晶,职务:省长。裁决申请1、撤销…

                     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福鼎市桐城街道办事处岭下第三生产队。

负责人:高其用,职务:队长。

被申请人福建省人民政府,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晶,职务:省长。

               裁决申请

1、撤销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并出让土地供中外合资福建双福麦芽食品有限公司扩建麦芽生产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敏政[1996]28号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2、撤销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闽政行复[2010]15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057日知悉,被申请人作出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并出让土地供中外合资福建双福麦芽食品有限公司扩建麦芽生产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敏政[1996]28号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将申请人所有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申请人于20105月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094日收到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闽政行复[2010]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该复议决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予以维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闽政行复[2010]15号)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对涉案土地中的烟墩山享有所有权。

申请人岭下第三生产队对烟墩山享有所有权,并且已经办理了土地权属登记,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属于甲等林权证,是山、林、地权统一的,即林和地都是属于申请人所有的。关于这一点福建省人民政府予以认可,申请人不再赘述。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闽政行复[2010]15号)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

1、适用法律错误。

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闽政行复[2010]15号)(第九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本案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征地对象错误的”问题”故福建省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只是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管理权,而不是对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也享有管理权。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三类分别是:1、乡(镇)集体所有;2、村集体所有;3、生产队(组)集体所有。即通常我们所讲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本案中申请人岭下第三生产队属于队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其被申请人批准征收其林权证范围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涉案土地依法应当由岭下第三生产队管理和经营,流美村村民委员会对属于申请人所有的土地是没有管理和经营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为流美村村民委员会具有这样的权利属于对法律理解的扩大和错误。这样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也违反了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实际上,福建省人民政府是作出了一个违反公理理解,即流美村村委会可以管理他人所有的财产,这显然是错误的。

2、认定事实错误。

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并出让土地供中外合资福建双福麦芽食品有限公司扩建麦芽生产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敏政[1996]28号批复)所征收的烟墩山地块土地属于林地,依法应当林业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且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申请人而非流美村,被申请人在权属不明、未经林业部门审核,且《征地补偿方案》、初步协议等完全不合法、无效的前提下,批准征收土地其程序是违法的、事实是混乱的。福建省人民政府认定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这是错误的。

三、征占林地未经审核。

《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年)规定“ 五、征(拨)建设用地程序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建址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建址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用地涉及其它部门,还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第十五规定“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面积二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征战林地的应当经林业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而本案中被申请人批准征收的土地中,申请人所有的烟墩山,属于林地,被申请人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核的前提下批准征收,明显违法。

四、关于征地审批程序违法的问题。

《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年)规定“ 五、征(拨)建设用地程序……(二)拟定征地方案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和被征地单位(或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主持签订征地初步协议,报同级政府审批。对国家和省的重点项目等,有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征地费用包干。……”
   
拟定征地方案属于《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征地审批中的一必经程序,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呈报材料中并没有其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显属于欠缺报批必备材料,未履行必经程序。

其关于拟定征地方案中签订的征地初步协议,关于烟墩山地块应当与岭下第三生产队签订,福鼎市国土局却错误的流美村签订,实际上流美村因对该地块没有所有权,故该协议因主体错误而无效。在本案中与流美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收岭下第三生产队的土地的协议,改征地协议是无效的,征地审批程序不合法,征地对象错误。

综本项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拟定征地方案的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并出让土地供中外合资福建双福麦芽食品有限公司扩建麦芽生产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敏政[1996]28号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闽政行复[2010]15号)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请支持申请人的裁决申请。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申请人:岭下第三生产队。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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