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庆丰等人诉泗水县政府房屋征收案件,最高法院十大拆迁案例

  发布时间:2012-12-03 18:03:04 点击数:
导读:近日,山东省泗水县4拆迁户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拆迁补偿标准问题与泗水县政府进行一场行政诉讼,2012年9月该案落下帷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县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不合法故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


    

本事务所王卫洲律师承办孔庆丰等17人与泗水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其中孔庆丰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征地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本案首次判决按照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具有里程碑式的指导意义。

 

  2012年9月,山东省泗水县孔庆丰等拆迁户因房屋征收纠纷与泗水县政府进行一场行政诉讼,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县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不合法故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于2 0 1 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政发

[ 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 0元,由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负担。

人民法院首次因补偿标准问题判决撤销政府征收决定,在全国引发巨大反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其中的孔庆丰诉泗水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件 定为“民告官”十大案例之首在人民法院白皮书对外公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已将其选定为十大典型案例。

起因

2011年4月1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该行政行为泗水县考棚街、西关社区约900户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还包含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因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征收范围超越县政府审批权限(说明:依照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因参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由省级以上政府批准)但是泗水县的征收决定没有遵守这些法律规定。片区内孔庆丰、王强等17位拆迁户对此不服,委托本事务所王卫洲律师代为办理,选择了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的道路(注:在本案中王强等13人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孔庆丰等4人的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经过

1、积极申请听证、协商,申请文书石沉大海。

17户农民首先向泗水县政府递交《关于修改泗河路古城路北片区第一期居民房屋征收改造项目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听证申请书》,希望能够对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并以听证的方式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但是政府收到申请书没有任何回应。

之后17户农民向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递交《泗河路古城路北片区被征收人关于选择征收评估事项通知》,要求更改泗水县住建局为被征收人拟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并希望能真正由被征收人独立选择评估机构,对于此份通知,泗水县住建局也没有回应。

2、被迫与县政府打官司

农民在恳请协商处理问题无望的前提下,毅然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要求撤销《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东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

我们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申请中,律师和农民指出指出:一、(泗政发【2011】15号)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本案中泗水县政府征收房屋片区范围内,含有大量的集体土地,泗水县政府将其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及其附属物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被告的行为业超越了其审批权限。二、房屋征收补偿不合法: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收回土地不予补偿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上一篇:江苏徐州:政府违法强拆公民房屋被判违法 下一篇:关于王文保诉迁安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 代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