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庆丰等人诉泗水县政府房屋征收案件,最高法院十大拆迁案例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 0 1 1年4月6日,被告作出泗政发
[2011) 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
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将包括原告
房屋在内的涉案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原告对《决
定》不服,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济政复决字[ 2011]
62 - 65号复议决定对被告作出的《决定》予以维持。原告不服
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案外人王强等人因不服被告作出的该《决定》,曾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复议认为:该《决
定》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
行征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但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泗
水县人民政府于2 0 1 1年6月2 2日作出了《关于泗政发[2011]
15号文所涉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对征收范围进行重新申明。
该《公告》部分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
为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部分。遂于20 1 1年7月1 1日作
出济政复决字[2011] 29号复议决定,确认该《决定》中涉及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部分违法。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
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
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
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的新建商品房的价
格,以被征收入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
宜。本案中被告制订的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
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
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
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入出资,超出1 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
价结算房价,超出1 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房价;被
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
3 0 0元/n1: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显然
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补偿方案上述规定对被征收入
显失公平,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
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予撤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
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于2 0 1 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政发
[ 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
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 0元,由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庆文
审判员 张 玲
审判员 李传平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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