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吕复堂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办案纪实

  发布时间:2016-10-21 12:05:15 点击数:
导读:公民普法拆迁维权被羁押480天,提起公诉后,数次开庭,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这是一起因为拆迁引发的刑事案件,事情发生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当事人吕复堂拥有法律职业资格,是一位“准律师”,因为拆迁维权,被沛县公安局以扰乱社会将吕复堂逮捕。法庭上辩护律师激烈反驳,检察院补充侦查两次仍然证据不足,但一审法院判决吕复堂构成犯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材料后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沛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诉,吕重获自由。

                                                

 

    

       无罪辩护

           --吕复堂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办案纪实

 

    当事人吕复堂是一位法律爱好者,工作之余他总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并利用业余时间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成为一位“准律师”,乡亲们平时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总会找吕复堂咨询,吕复堂也很热心的帮助大家,然而谁都没有想到由于太热心的宣传法律知识,使吕复堂陷入一场牢狱之灾……

 

      1、被捕:含冤羁押

      因沛县杨屯镇政府对镇内杨屯等一镇八村组织搬迁,而群众没有见到征地搬迁的合法手续,且对补偿标准意见较大,吕复堂、宋承义等很多群众无法接受,拒绝搬迁,他们决定用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

    之后吕复堂等几个关注搬迁的村民进行了数次信访反映杨屯搬迁的违法问题,并向周边群众进行征地搬迁普法宣传,吕复堂还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帮助代理其他一些村民起诉政府征地搬迁的行政诉讼,村民都非常的尊敬他,然而当地政府认为吕复堂散步虚假信息、阻挠征地搬迁,扰乱了征地搬迁的秩序,2015年4月1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将吕复堂、宋承义行政拘留,2015年4月28日该案件由普通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罪名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此时此刻的吕复堂感慨万千,怎么没有想到自己会这样稀里糊涂的被抓起来。

    事发后吕复堂的家人以及周边的搬迁户都异常的愤怒,吕复堂和宋承义违了什么法?犯了什么罪?大家无法接受......,然而大家的愤怒并不能挽救看守所中的吕复堂和宋承义,不久沛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吕复堂,并决定以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事态一步步在恶化,大家看在眼里,急在心里……

 

    2、辩护:律师介入

    

    为了营救吕复堂,吕复堂的家人及村民决定为吕复堂聘请一位有能力的律师来为他辩护,在强大的公检法面前,聘请律师也许是普通老百姓唯一能做的事情。经过多次筛选,他们准备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王卫洲律师作为辩护人,但王律师是一位专业做行政诉讼的律师,而本案是一起刑事案件,王律师能不能办好这个案子?吕家人迟迟拿不定主意,最终吕复堂的女婿还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拨通了王律师的电话,经过两次电话沟通,他们决定到北京做实地了解。

   

      2016年9月的一个晚上,吕复堂的家人在北京见到了王律师,王律师看到材料后断言说“这是一起冤案,吕复堂是无罪的”,经过认真的分析考虑,吕复堂的家人与万典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万典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卫洲,夏涛律师办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到沛县法院进行阅卷,律师看完起诉书和证据材料,感觉非常生气,检察院的起诉简直是胡闹,但还是控制了情绪。随后王律师和夏律师在沛县看守所会见了吕复堂,六十多岁的吕复堂显得很憔悴,听完吕复堂的陈述,王律师坚定的说:“吕先生,我们决定为你做无罪辩护,请相信正义必胜,法律必胜”,铁窗内的吕复显得有些激动,也附和着说“对,正义必胜!”

 

    3、庭审:何罪之有

      2016年10月,沛县法院组织庭前会议,会议中辩护律师对检察院的部分证据提出排除,并谈到征地搬迁不合法的问题,主审法官认为征地搬迁合法性问题与本案无关,在审理中将不予审查,王律师坚定的指出:检察院指控的主要内容就是宣传征地搬迁不合法、为达到不征地不搬迁的非法目的等,如果不审查征地搬迁合法性,如何确认吕复堂的言行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事实?对错都无法判断,又如何判断是否违法,是否犯罪?我坚持要求法院审查征地搬迁的合法性,否则不能定罪!

       庭前会议后,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本来确定于10月份开庭被推迟了,大家只能焦急的等待,2015年11月5日,本案在沛县法院开庭,四邻八乡关心吕复堂的村民都赶来旁听,村民都异常的难过,当看到王律师走来,几位妇女突然跪倒在了地上请求律师一定要救出吕复堂,随后,王卫洲律师的内心如同被烈火燎烤,强压满腔的悲愤走向法庭。

     法庭异常的严峻,检方振振有词的提出指控:“……吕复堂为达到不征地不搬迁的目的,多次聚集群众以宣传法律为幌子宣传政府的征地搬迁不合法,称新村(回迁安置区域)为塌陷区,房子是小产权房,十几年后变成一片汪洋等,严重扰乱了征地搬迁的社会秩序,并称由于吕复堂等人联系假记者在网络上发文章并散发传单,侮辱诽谤政府,由于吕复堂等人多次上访,镇政府不的安排大量人员接访产生大量差旅费用,导致政府新村建设的资金没有时间审批工期延误等,造成重大损失。……”

      吕复堂、宋承义带着镣铐坐在庭下,满腹的委屈,针对检察院的指控和证据,王律师进行了猛烈的反驳和批判,王律师指出:1、关于宣传征地搬迁不合法的问题,那是因为征地搬迁本身就不合法,检察院没有证据来证明杨屯搬迁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而根据检方的证据,开庭前几天杨屯镇政府刚刚取得项目规划许可证,而吕被捕前,不可能具有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施工审批手续......;2、吕的信访行为属于合法的行为,没有闹房、缠房的行为,即使越级,也只产生不予受理的问题,杨屯镇没有接访的权力和职责,这些花费均属于镇政府自己造成,与吕无关;至于无人审批施工资金影响工程进度的指控,更没有关系,因为镇政府领导不可能什么不干,天天去接访,如果审批不了资金,纯属于镇政府工作安排错误造成......3、至于塌陷区和小产权房的问题,是因为姚桥煤矿发布公告告知回迁区域属于煤矿塌陷区,之后虽然再次公告称回迁区域属于塌陷稳沉区,但此时吕复堂已经被拘留,不能以事后的通知来约束当事人先前的行为,何况塌陷稳沉区也属于塌陷区,只不过是经过稳沉的塌陷区;杨屯新镇安置区没有建设施工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其建设属于违法建设,属于通俗意义上的小产权房......,(详见《辩护词》)无法抑制情绪的群众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审判长不得不用力的敲响法槌,维持庭审的秩序。

    庭审后,大家焦急的等待着法院的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一审的审限为两个月,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延期一个月,本案是在8月30日起诉,最迟也要在11月底宣判,然而11月底法院并没有做出判决,而是告知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已退回沛县检察院。

    这是一个简单的案件,因为当事人不存在犯罪行为,但也是一个复杂的案件,因为检察院认为吕复堂、宋承义构成犯罪,法院还需要等待检察院还在补充侦查,搜集新的证据,所以审理的进度就异常的缓慢,1个月后,本案重新回到沛县法院,但是法院迟迟没有通知开庭,直到2016年3月,沛县法院才组织再次开庭,然而本次庭审沛县检察院并没有补充什么证据,只是找原先的一些证人重新做了些笔录,而且他的证据都是在第一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过的证据,但律师还是非常谨慎、严肃针对这些新的证据进行了反驳,面对辩护律师的激烈反驳,检察院的指控显得苍白无力,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然而直到2016年4月本案仍然没有宣判,王律师多次向法院发函件催告,并不断的电话联系主审法官,要求宣判,4月底主审法官告知判决书已经送达给吕复堂,判决认为吕复堂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看守所内的吕复堂要求见律师,法院也会将判决书邮寄给律师。

     判决结果大大出乎了当事人的意料,连久经沙场的律师都感到意外。

    

    

    4、上诉:发回重审

    由于刑事案件上诉期限只有10天,加上邮寄、会见等事项,时间紧迫,为防止意外因素延误,两位律师商议,由王律师在事务所连夜准备上诉状,夏律师紧急赶往沛县会见吕复堂,为了让二审法官更清楚的了解问题,王律师在诉状中将本案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彻底的陈述和论证,上诉状长达十几页,每页约五百字,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大家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案件上诉至徐州中院后已经两个多月还没有开庭,而刑事案件二审的审限只有两个月(需扣除检察院阅卷1个月,不计入审限),律师不得不书面申请法院开庭,不久徐州中院告知本案将不采取开庭方式,律师激动的质问法官:“不开庭,为什么,我的上诉状对一审的事实、证据都提出了异议,而这些问题都是影响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法官告知:“请你放心,我们一定会公正审理,我们法院会依法处理”,律师继续追问“不开庭有什么法律依据,你必须告知我”在律师的不依不饶的追问下,二审法官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 三百一十八条?”此时的王律师由愤怒转为平静,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内容为“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就意味着二审法院看到了一审判决有问题,需要发回重审,而二审不需要开庭就准备发回重审,说明二审法院态度是非常明确的,王律师不再追问,而是立即重新翻阅所有的案卷,准备二审的《辩护词》,这一次虽然没有开庭,但是却看到了希望,现在最为关键的阶段,经过精心的准备,律师的《辩护词》很快邮寄给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久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苏03刑终151号刑事裁定,裁定书载明:“经阅卷,询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对全案进行审查后,书面审理本案,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5、曙光:取保候审

    压抑了很久的律师和当事人再次看到希望的曙光,而好消息却一个接着一个,就在案件发回重审后,原审(沛县)法院竟然主动告知律师给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在这个时候取保候审,极有可能法院认为吕复堂无罪,法院为了避免继续错误羁押和国家赔偿的增加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啊,检察院已经补充侦查两次,哪里有证据来证明吕复堂有罪,本来就无罪,让检察院如何证明有罪呢?

    取保候审后,吕复堂和王律师第一次以电话的方式进行了交流,一阵寒暄后,律师特别交代了吕复堂:“不要离开沛县,需要离开沛县要向法院请示;不要和本案有关的证人、同案犯见面;……”等一大堆取保候审期间注意事项,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吕复堂,防止被抓住把柄。

 

    6、胜利:检方撤诉

    不久本案由刑事审判庭转入了审监庭,王律师与审监庭主审法官沟通开庭安排时,法官告知不一定需要开庭了,检察院已经向法院申请撤诉,律师询问撤诉理由,法院告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久沛县人民法院做出(2016)苏0322刑初535号刑事裁定,裁定认为沛县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起诉。

   王律师和夏律师长长的舒了一口气,一起惊心动魄、跌宕起诉的刑事案件以检察院撤诉结束了,正义到来了,但却是姗姗来迟,吕复堂已经被错误羁押了480天,下一阶段他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而当年错误追究吕复堂刑事责任的人,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关于吕案国家赔偿的两个问题

赔偿义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重审无罪赔偿,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重审期间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检察院在重审期间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沛县人民法院。

何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条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七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部门)处理,并提出重新侦查或者撤销案件的建议。” 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则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之日可申请国家赔偿,若检察院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在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后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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