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的省政府决定,让省政府败诉成为常态
【委托人】:李大程(化名)
【案件承办律师】:刘磊、张沙 万典律师
【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
违法征收土地
原告李大程系山东省济宁市XX居委村民,合法承租济宁市XX村集体土地,并在该幅土地上依法新建“XX市场”,一直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2013年被告知其承租的集体土地已经被征收,在此之前原告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征收土地的告知,政府也从没有发布相关的征地公告,为此李大程相续找政府相关部门讨说法,四处奔波并没有得到任何结果,此事使李大程陷入困境。几乎绝望时,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件承办律师刘磊、张沙接受案件后,认真分析案件详情,通过相关的调查取证了解到,原告承租的集体土地被涉案556号征地批复征收,两位律师凭多年征地拆迁经验认为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该556号批复所依据的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李大程在律师的帮助下,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556号征地批复,
驳回复议申请
2016年8月26日,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以“556号征地批复”所涉及的土地不包含原告承租的土地,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驳回复议申请完全出乎李大程意料,政府说土地被征收,却又不在征地批复范围内,山东省政府驳回的理由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退一步讲,与案件相关之前的1068号批复征收范围只涉及原告部分集体土地,其余部分土地如果被征收应当在556号批复征地范围内。为此原告依法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山东省政府
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被告提交的证据,明确提出以下观点:1、因原告承租的集体土地及地上新建房屋、地上附着物并没有获得任何征收补偿,而556号征地批复明显包含原告的集体土地;2、原告在此之前与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是1068号批复征收土地,只涉及原告部分房屋及土地;3、从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556号批复征地包含原告现有的集体土地。律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深入剖析案件,得到了原告的称赞,同时法官采纳律师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省政府败诉
济南中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二、责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律师点评:随着法治的进步,行政诉讼已经越来越普遍,政府违法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省政府败诉已经不再是新闻,而渐渐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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