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02 11:38:31 点击数:
导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2002年12月3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用地需求,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保护耕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227

2002123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用地需求,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保护耕地,节约土地,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当前土地征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主要任务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土地征用工作,保证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用地需求,也不同程度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当前一部分地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征地补偿费用管理混乱、乱占浪费土地等问题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势必损害农民利益,不利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安定。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

  当前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合理供地,确保稳定的要求,严格依法征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加大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保护农民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各地要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和效益农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征用耕地年产值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进行调整。

  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即城镇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区片,进行评估,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特别是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确定后应予公示,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今后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作必要的调整

  要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三、探索多种安置方式,拓宽就业门路

  各地要拓宽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把适合于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要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各地要支持一时找不到就业门路的被征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

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基地等,继续从事种养业。被征地农民经商办厂、自主就业和自我组织起来就业,工商、城建、税务、金融、卫生、消防等部门要为其提供方便,提供小额贷款及税费优惠照顾。

  积极提倡按一定比例留地安置被征地农民。各级规划部门要搞好被征地农村留地的规划。划定的安置留地由农民自建自用的,按农村集体用地性质处置;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的,收益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市、县政府给予免收出让收入和配套费用等扶持。

  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赢利性水电、交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鼓励企业以这种形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以使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从2003年起,全省各地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政府、集体、农民各出一点的原则解决,市、县政府承担的费用可在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可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在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乡镇政府核准后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相适应。要根据当地实际和政策衔接的需要,本着“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前些年被征地农民的有关问题。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保障标准和操作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性意见,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五、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管理,规范分配使用

  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分配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要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土地补偿费要纳入公积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对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土地被大量征用的村,尤其是城郊村,要积极推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切实加强资产的经营管理,规避投资风险,努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实行统一征地,严禁乱占耕地

  征用各类土地,由市、县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政策,统一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统一由政府征地机构实施征地,以规范征地行为。在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前,市、县政府统一征地机构要深入细致地进行征地调查,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草签征地补偿协议,据实编报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和公告的征地方案及协议,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上述程序,及任何单位、个人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的,一律无效。

  各地必须认真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切实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加强用地定额管理,防止圈占和浪费土地。要严格实行集中统一供地制度,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要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供给。各级政府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经常性的闲置土地清查,设立举报电活,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批地、管地、用地行为。对征而不用闲置1年以上的,要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

两年以上的,要依法收回。对由违法批地、管地、用地行为引发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又不及时纠正的地方,暂缓该地区建设川地的审查报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建立征地调节资金

  为了确保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的各项措施到位,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于统一垫付征地补偿费用,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用于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有节余时可用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执行“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补助。征地调节资金的主要来源:市、县土地出让收入;用地单位预缴;其他可用资金。征地调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收支平衡。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切实加强对土地征用工作的领导

  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用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这项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农业、审计、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各自职责,搞好指导服务,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坚持分类指导,分散决策,以市、县为单位组织实施。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妥善处理好稳定与发展、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的关系,确保平稳进行。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根据当地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周密组织,精心实施,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03日 实施日期:20021203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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