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村集体二三产安置留地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02 11:37:59 点击数:
导读: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加快批而未供安置留地清理,规范安置留地审批与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加快批而未供安置留地清理,规范安置留地审批与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完善村集体二三产安置留地(下称安置留地)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视村集体安置留地存在的问题,提高完善安置留地政策的必要性认识

自我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耕地实行按一定比例给被征地村安排安置留地政策以来,壮大了被征地村集体经济,解决了部分被征地村村民住房困难,也促进了我县的土地征收工作。但是,我县现行的安置留地制度在执行与管理中出现许多问题。绝大部分村将安置留地用以建设村民住宅,已偏离原来用以发展被征地村集体二、三产业的目的。在规划管理方面,存在项目选址散乱、容积率难以控制及违法超建问题;在用地管理方面,存在安置留地转而未供数量多、供地方式与出让金收支不规范问题;在安置房管理方面,存在分配不公、炒作安置房指标、甚至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扰乱市场秩序问题;在村集体和群众利益方面,存在区域间利益不平衡、部分村干部以权谋私等问题。与此同时,近年来国家对村级安置留地和建设用地规模管理逐步严格,上级下达给我县的用地指标逐步减少,继续按征收耕地面积的10%给被征地村安排安置留地也显然难以为继。因此,必须要完善我县的安置留地制度,进一步规范安置留地的审批与管理。

二、完善征收补偿安置制度,转变留地安置方式

按照统一征地主体、统一补偿标准、统一征地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适当调整征地区片划分,按行政村将全县划分为四个区片(见附件)。切实调整留地安置比例,积极引导留地安置向货币安置转变。

(一)2012年和2013年征收(以报批时间为准,下同)农民集体所有耕地的,可继续按征收耕地面积的一定比例给村集体安排安置留地指标。村集体选择建设标准厂房或仓储安置项目的,均按征收耕地面积的10%安排安置留地指标;村集体选择建设安置房或商业安置项目的,2012年按征收耕地面积的10%、2013年按征收耕地面积的5%安排安置留地指标。2014年以后(“以后”包含本数,“以前”不包含本数,下同)征收集体耕地,取消留地安置,实行货币折算安置。

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村集体和镇、功能区农投公司流转集中。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计划近期征收的耕地,如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完成承包经营权向镇、功能区农投公司流转集中,村集体完成土地征收前期政策处理工作,且今后对征收土地没有异议的,可按村集体完成征地前期政策处理工作时的安置留地比例确定留地指标,但留地指标在耕地征收报批后落实。

(二)经政府与村集体双方协商同意,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安排给村集体的小规模(一般在5亩以下)安置留地指标可在本镇、街道范围内,按一定比例置换相应的安置用房。安置用房由政府根据城镇规划并结合产业政策、拆迁安置或农房集聚建设项目统一选址,统一建设。每亩安置用地指标的置换标准:

安置住房:置换1800平方米建筑面积,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置换价格为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价及相关费用之和。

商业用房:置换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商业办公用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置换价格为置换用房项目供地时楼面评估地价的30%加建安成本之和;置换其他类型商业用房的,按上述建筑面积标准评估推算确定。

标准厂房:置换 1600平方米建筑面积,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置换价格为置换用房项目供地时楼面评估地价的50%加建安成本之和。

(三)2014年以后征收耕地的,以及2014年以前征收耕地因安置项目用地规划选址难以落实等原因,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自愿放弃留地安置的,按被征收耕地所处区片,将留地安置相应折算为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款归村集体所有。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折算货币安置的标准为:

一类区片:14—18万元/亩;  

二类区片:11—14万元/亩;          

三类区片:7—11万元/亩;         

四类区片:2—7万元/亩。          

各镇、功能区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各村货币折算安置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货币折算安置标准二至三年调整一次。

三、加强安置项目全程监管,规范安置留地相关政策

(一)加强安置留地项目规划管理,严格选址并控制容积率

安置项目用地农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前,当地政府与相关部门要加强项目的选址管理。住宅和商业留地项目,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规划主管部门(包括授权的规划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以在本村范围内选址。但是,小规模的安置项目(一般在5亩以下)不得单独选址。小规模安置项目以及本村内难以落地的安置项目,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由政府结合农房集聚改造、拆迁安置或其他开发项目统一选址;工业留地项目原则上在本镇、功能区范围内选址。

对2012年以后征收农民集体所有耕地所安排的安置留地,村集体自建的住宅和商业安置项目容积率不得突破控规规定,且最高不得超过3.0。

(二)加强安置留地供地管理,规范供地方式

对2012年以后征收农民集体所有耕地所安排的安置留地,住宅安置项目一律以划拨方式供地。

对2012年以前征收农民集体所有耕地所安排的安置留地,各功能区管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快清理进度,督促和指导村集体加快项目报批,鼓励由政府收购或形成熟地条件后由政府无偿收回公开出让。村集体自行建设的安置项目,争取在2012年10月1日以前完成供地。凡在2012年10月1日以前申请供地的(以国土资源部门正式受理时间为准,下同),仍按永政发〔2007〕116号文件有关规定供地。凡在2012年10月1日以后申请供地的,安置房用地一律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并按规定收取有关税费;工业和其他经营性安置留地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公开出让价款工业安置留地按50%、其他经营性用地按75%安排给村集体使用。

(三)加强安置留地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安置房分配行为

1.村集体在确定安置留地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代建合同、安置房分配原则、分配名单方案时必须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决策,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向全体村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其代建合同、安置房分配原则、分配名单方案须报功能区管委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各功能区管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参照永政发〔2007〕116号文件有关规定抓紧制订出台具体办法。

2.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集体安置项目建设和安置房分配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在有关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合同、安置房分配原则、分配名单方案时,必须委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驻村干部和片长参加。代建合同、分配原则、分配名单方案必须经驻村干部、片长、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盖章。

3.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对代建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内容加强审查。代建单位可以按照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3%以内收取代建管理费。如需代建单位垫资的,垫资利息由村集体与代建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除此之外,代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委托业主收取其他费用。严禁签订导致集体资产流失或侵占村民利益的补充协议或合同,严禁村委会和代建单位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也不得以安置房的成本价或市场价计算抵充代建管理费、垫资、利息和建材购置费。

4.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对分配原则、分配名单方案严格审查。村集体安置房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且应一次性分配完毕。对一次性分配完毕确有困难或村集体计划作其他用途的,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余留安置房可先以村委会名义报批。余留安置房的分配应按原规定程序进行,并报功能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备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余留安置房可用于拆迁安置,或者向社会公开出售,也可以由政府收购。公开出售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土地使用权、房产权登记后,对剩余部分召开由驻村干部、片长参加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公开出售安置房的数量、出售方式、出售起始价等有关情况,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向村民公示。

(2)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向村民公示无异议后,对划拨方式供地的安置房,先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现时点进行地价评估并提出公开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3)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镇(功能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凭县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按程序组织实施公开出售。出售结果报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备案。

(4)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安置房公开出售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评估确认地价的40%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土地出让金。买受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加强安置房登记管理,规范安置房转让行为

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后,产权人按规定程序向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登记。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属于本村村民等情况加强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管供地时是否已经相关部门备案,均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登记。

2012年10月1日以后办理供地的,自安置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五年后经批准转让的,按转让时点市场评估确认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安置留地指标遗留问题

对2003年8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间已被征收耕地但未落实安置留地指标的,仍可以继续按永政发〔2009〕50号文件有关规定落实安置留地,但必须严格把握标准,不得突破。如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由政府与被征地村协商,可按本通知标准将安置留地指标折算为货币安置。

五、明确职责,依法依规落实有关责任

为强化对全县村集体安置留地管理,县政府建立安置留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被征地村集体安置用地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能另行发文确定)。村集体安置留地政策关系到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的重大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功能区管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安置留地指标管理、项目审批、建设和安置房分配的全程监管。对在安置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村两委和村干部违规操作、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把安置房分配给本村以外人员或单位、以权谋私以及代建单位以各种违规方式取得安置房或其他不当得利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各功能区管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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