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土地征收预留安置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02 11:39:02 点击数:
导读: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土地征收预留安置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株政发〔2006〕22号  发文单位: 颁布日期:2006-08-01  执行日期:2006-09-0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土地征收预留安置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株政发〔2006〕22号   发文单位:
  颁布日期:2006-08-01  执行日期:2006-09-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土地征收预留安置用地实施细则》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株洲市土地征收预留安置用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湘发(2004)10号)、《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土地征收留地安置是指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在土地征收时,政府按一定比例将集体土地留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居住、公共设施和生产经营等。所需预留安置用地简称为留用地。

  第三条 留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留用地的选址应从有利于城镇化建设需要出发,并充分考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第四条 留用地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依据规划要求,原则上每个村集中预留安置地,因规划条件限制,需分散预留安置地的,可适当放宽。

  留用地必须坚持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留用地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不变,保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主体不变。留用地上所建房屋不得买卖,严禁将留用地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第五条 留地安置面积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核定,总面积不得超过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面积的10%-15%(人平土地在1亩以上的按10%,1亩以下〈含1亩〉的按15%)。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留用地的总体规划,并将相关图件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后,在村民代表大会上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

  第七条 城市四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总体规划经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级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总体规划由县(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留用地的申报、审批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报、批程序进行。

  第九条 为搞好留地安置工作,留用地的土地报批费用从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偿调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条 留地安置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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