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江县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收留用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02 11:32:56 点击数:
导读: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县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收留用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场,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县…

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江县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收留用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场,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县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收留用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九年九月十五日  

 

九江县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收留用地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增强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实力,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化解因征地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留用地是指在土地征收时,政府允许被征地村(组)按照年度征收耕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征收留用地,通过开发经营,将其收益主要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壮大村(组)集体经济。

二、留用地的限额:以本方法实施后实际所征耕地面积计算,以年度为期限,本年度集中连片征收耕地面积100亩以上(多次征地可累加),或村民小组土地全部征完,按征收耕地面积的5%比例确定。

三、留用地选址:留用地选址原则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服从城市规划,统一布局,合理安排,集约使用,提高土地利用率,一般在征地范围内就地安排。具体实施程序是:由被征地村(组)提出选址申请,乡(镇)政府审查,经县国土、规划部门实地勘察,符合选址要求后,报县政府批准。各次征地留用地面积可累计计算,集中安排使用。

四、留用地实行指标管理,县政府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留用地使用计划,由县国土部门负责核发留用地计划指标,以村为单位建立留用地管理台帐。留用地指标可以跨年度累计使用,各次核发的指标可以合并使用,但不得转让。

五、留用地的报批和征地拆迁安置:留用地必须依法履行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报批税费由受益村(组)承担;留用地的土地征收由县国土部门代表县政府依法组织统一征地,所在乡(镇)政府及受益村(组)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思想工作,征地补偿费及工作经费由受益村(组)承担;留用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比照县政府同类地段的房屋拆迁标准和安置办法,实行统一拆迁安置,动迁工作由所在地乡、村负责,费用由受益村(组)承担。

六、留用地的供地:用于公益事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使用留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县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用于工业及经营性项目用地的留用地,必须依法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并按成交价及相关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土地出让金扣除四金后,由县政府全额返还给留用地的村(组),用于投资入股壮大集体经济,不得私分。

七、留用地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报建手续,并依规缴交相关费用。项目业主单位要尽快按出让合同或使用协议约定的条件开发建设,逾期未动工建设或未按期完工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八、由受益村(组)集体揭牌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成后,其商品房住宅可以出售、出租,其商业门点等第三产业设施只租不卖,出售商品房及出租商业门点获得的纯利,留用地村(组)及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

九、未经留用地受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留用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用留用地及其建筑设施为任何经济实体或个人抵押担保。

十、留用地建设项目经营状况及资金管理应纳入村务公开的管理内容,单独建帐,定期公布,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村委会及被征地农民代表应成立理事会专门对留用地的项目经营及资金实施管理,并接受乡镇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征耕地不再安排留用地。本办法解释权归九江县国土资源局。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法院,县检察院。

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9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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