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管理及 征收土地实行留地安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02 11:32:06 点击数:
导读:合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管理及征收土地实行留地安置的通知合政发〔2009〕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我县城市建设…

合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管理及

征收土地实行留地安置的通知

合政发〔20093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我县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现就严格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管理,以及在县城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留地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

  县城规划区内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必须严格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同时严格按规划实施对各类用地的管理。

  二、严格农用地转用,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一)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镇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不符合用地政策的,不得报批用地。严格建设项目预审,凡不符合规划用途、用地规模、供地政策、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预审;凡未按规定进行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不得报批和使用土地。

  (二)建立部门审批协调机制。计划、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项目审批实行一联式会签。项目用地单位在申报审批时,按统一印制的部门会签单到相关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后,呈主管县领导签字,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有关领导召集相关部门集体会审,经会审同意后,相关部门方可出具审批(许可或备案)文件。

  (三)加强建设用地批后核查。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供而未用的土地要依法处理,坚决杜绝闲置和浪费土地现象。对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实地检查,经查实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约定的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定条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工程验收,并加注检查核验意见。凡未按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土地决定书约定的投资额、开发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开发建设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办理验收手续和新建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三、加强集约管理,规范建设用地供应

  (一)严格执行陕西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合理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合理用地放在首位,鼓励和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切实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严格依法按程序出让土地。凡是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商品住宅以及工业等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论面积大小,都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原划拨存量土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的,也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利用出让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差价。

  (三) 严禁将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_位和个_人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不得放线开工。

  (四)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_位和个_人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管部门只能把权属确定给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者或集体土地使用者,不得把房屋所有权确定给划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外的单_位和个_人。涉及经济适用房的登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规范留地安置方式,严格留地安置用地管理

  (一)留地安置的定义。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提供给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经营性用地,并由其建设经营,以经营收益作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优先用于安置失地农民。

  (二)留地安置的范围。凡在合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耕地)的村组集体,且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8亩的,均可实行留地安置。

  (三)留地安置的面积。以被征地的组集体为单位,每组留地安置面积根据申请留地安置时组内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村民人数和1999年1月1日以后该组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共同确定:留地安置的面积原则不得超过1999年1月1日后被征收土地面积总和的10%,人均人均生产经营性用地面积(不含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面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60平方米。

  (四)留地安置用地的选址。留地安置用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具有经营性用地性质,并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留地安置用地的选址须由拟留地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协调选定位置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时上报经村民讨论,并经征询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后的初步实施方案)报县政府确定。留用地位置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范围内确定。

  (五)留地安置用地的供地方式和建设。留地安置用地一律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留地安置用地位置、面积、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县计划部门立项、建设规划部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文件并实施用地报批和批后供地,留地安置用地供应后,按正常的报建程序实施建设。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需留地安置的村、组集体负责做好安置补偿等用地前期工作。

  留地安置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留地安置用地的用地、拆迁、报批和建设费用,涉及有关县级行政性规费一律减半征收。

  (六)留地安置用地的使用和管理。留地安置用地的开发利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村民会议依法讨论决定。留地安置用地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开发、经营和管理,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留地安置用地及地上建设的各类经营性房屋,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只能以出租或自营方式使用,以获得长期而固定的收益,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集体公益事业建设。

  1、留地安置用地上所建房屋,村组集体必须进行产权登记,建立财产登记台帐,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2、村组集体或个人(户)擅自转让、抵押留地安置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收回,国土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定给个人(户)使用的留地安置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因多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必需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同意转让后方可转让,接受转让的一方必须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后该个人(户)不再享受留地安置用地政策。

  3、留地安置用地供应后,一年之内不开发建设的,由国土部门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二年之内不开发建设的,该留地安置用地供应批准文件自动作废,并抵扣该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留地安置指标。

  4、留地安置用地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或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一经发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不按期改正的,将按违法建筑物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申请留地安置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县政府作出承诺,同意按政府不同时期制定的土地征收指导价格征收土地。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纪行为

  在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依法管理和依法用地观念,建立纪律监察、公检法、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对经营性用地规避公开交易,欠缴土地出让金、未批先用、非法占用、非法转让等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认真查处,坚决予以纠正。对应缴而拒不缴纳、或多次督促仍不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单_位和个_人,国土资源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加强群众和舆论监督,对典型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以形成良好的用地环境,促进我县城市建设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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