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沿革

  发布时间:2011-12-07 22:34:10 点击数:
导读:更新日期:2010-4-219:37:17索引号:530601-000021-20100421-0024名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沿革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

 

更新日期:2010-4-21 9:37:17

索 引 号:530601-000021-20100421-0024
名 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沿革

  

 

    1980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干到户。这个文件是肯定包产到户的第一个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982年1月1,中共中央批转“
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即第一个1号文件,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1983
年,第二个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1984年1月1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即第三个1号文件,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
    1993
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作出决定,在原定的承包期到期后,农户承包权延长30年不变;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可以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对承包土地作必要的调整,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
    1998
年,《土地管理法》修订通过,首次将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当年10月,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2002
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分布,该法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律形式对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的专门法律。它进一步稳定了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对于保障亿万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具有深远意义。200331,《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始实施。
    2007年3月16,《特权法》通过,该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特权,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2008
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09年6月27,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它明确了调解和仲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渠道,有利于公正、及时地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2010年1月1,该法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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