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纠纷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22 10:07:55 点击数:
导读:近两年来,随着南县城镇建设的加快,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成为我院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且呈上升趋势。由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此类案件存在着矛

 近两年来,随着南县城镇建设的加快,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成为我院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且呈上升趋势。由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此类案件存在着矛盾易激化、难调解的特点,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本院三仙湖法庭已审理了多起因“三仙湖镇金光大道两厢城镇建设项目”征收陈子湖村十二组的土地而引发的该组村民诉陈子湖村委会、陈子湖十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现本人结合三仙湖法庭审理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通过此类案件在审判中涉及的焦点问题的分析,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整理归纳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的常见问题及其处理意见,以期为正确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一、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中的焦点问题分析。

      (一)对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受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分别在第一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中予以了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将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土地补偿款拿出多少数额用于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所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分配方案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的,人民法院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和生长物的补偿,是对承包经营人的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截留,承包经营人起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取得其应得份额的,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费用,是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性补偿,其分配应当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进行,如果约定分配给失地农民个人的,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可以起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该笔费用,否则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二)适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还是“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由的纠纷类型的区分。

对于已经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人要求分配征收补偿费用的纠纷适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案由。对于未发包的土地被征收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不服提起的诉讼,或者承包人之外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承包地征收后的补偿费用分配不服引发的纠纷,则适用“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由。

       (三)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能否以村民小组为被告的问题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根据这些规定,村民小组有权经营、管理集体所有土地,可以讨论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实践中,国土局征用土地很多时候也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从而村民小组与土地及相应权益联系极为紧密,由其作被告,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关系上,事实上村民小组经济是独立的,经济义务也是自行承受的。故村民小组具备独立诉讼主体的资格,可作为被告。

       (四)、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基准时问题。

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有的以征地协议签订时间为准,有的以补偿费讨论分配时间为准,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有时间限制,这个时间应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分配权利,在这之后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不应参加分配。理由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明确限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这个时间。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与“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确定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指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而“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确定时”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之后确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方案的时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与“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确定时”相比较要更容易确定。而且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发布时间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时间,可以更有效的排除人为的以针对特定人制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标准的可能性,使得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更加科学化。2、土地补偿费是因征用集体土地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费用,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的时间就是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之时,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只限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的人员,否则任何新进人员均可主张分配权利,甚至在土地补偿费已经分配完毕的情况下,势必使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陷入一种恶性诉求。3、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征用后新进成员一般不分配,此种限制符合基层实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

有资格才有权利,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是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审判实践中,法院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户籍主义模式,即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统征前农业户籍的,就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平等享受分配权利。二是户籍加义务结合模式。即除了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的外,还应与其他成员一样尽义务,才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结合审判实践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认为第二种模式较合理。理由是:1、在户籍管理日渐宽松的情况下,单纯以户籍为标准无法解决挂靠户口人员等实际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容易出现简单化和扩大化。2、权利义务一致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村民要想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相应权利,就应与其他成员一样尽相应义务。3、户籍和义务结合比较符合基层实际,容易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从而使法院裁判得到尊重和维护。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原始取得,最主要表现形式为出生,即只要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出生人员,自其出生时起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基于出生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该成员出生时,必须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是加入取得,是指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然人,基于一定事由(包括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基于上述原因并依法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地的,应当确认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基于以下原因丧失:一是因死亡自然丧失;二是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三是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四是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五是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丧失;六是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二、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过程中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常见情形及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原则。

       (1)、涉及出嫁女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

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妇女因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没有迁出,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应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参加原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户籍已迁到婆家,生产生活在婆家,因“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政策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而在原组织保留承包土地的,也不能认定为原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没有取得非农业户口,承包地亦保留,且在娘家居住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原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不设区的市)户口,居住城镇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能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 

       (2)、对于因婚姻迁入户籍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分配。

在我们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许多的村规民约规定,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女性,与其他成员同样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但是对于因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男性(俗称入赘女婿)则有区别对待。对于“入赘女婿”的成员资格认定。如果女方家庭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男子取得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且在女方生产生活的,可以取得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有儿有女户给女儿招赘上门女婿或者多女无儿户给几个女儿分别招赘上门女婿,这些男子能否取得其妻所在集体的成员资格?这种情况应由女方所在集体组织民主议定。集体民主议定予以接纳的,其取得妻所在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如果经民主议定拒绝接纳,其便不能取得妻所在集体的成员资格。   

       (3)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

       有许多的村规民约中规定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及其所生子女不分土地征收补偿费。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对人的基本价值和基本权利的否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很多集体经济组织将超生子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计划生育处罚挂勾,这是不正确的,计划生育处罚是对其父母超生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超生子女本人无关,不应影响超生子女本人的权益。所以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及其所生子女应当确认其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4)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等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外出学习并将户口迁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员,在其学习期间,是没有被纳入城市基本生活保障体系,此间,他们仍然需要承包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来源,应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毕业后,是否享有收益分配权应尊重村民自治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因国家已取消统分工作,毕业后国家不能保证其能在城市工作,故其与所在乡、村关系并未终止,在未正式参加工作前,原则上应享有收益分配权。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因其是在履行法定义务且没有收入来源,也应保留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若国家对其待遇及安置另有规定,则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于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虽然丧失人身自由甚至政治权利,但并不因此而丧失民事权利,其成员资格并不因此而丧失,应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空挂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处理。

所谓“空挂户”是指出于利益驱动和其他各种原因,规避政策,与集体经济组织达成空挂协议,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并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人员,由于“空挂户”仅迁入户口,并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此类人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应当予以排除的。 

      (6)回乡退养人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处理。

回乡退养人员虽然将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同时也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是根据国家的政策,该类人员是应当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的,他们仍然被涵盖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内的,与农业人口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该类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不应当予以确认的,亦不应当享有土地补偿。

 

 

 

                              三仙湖法庭  刘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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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子民    

文章出处:南县人民法院三仙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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