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

  发布时间:2010-03-31 20:21:06 点击数:
导读:提请2001年6月26日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至少三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强调“至少”二字,既是为了符合…

 提请2001年6月26日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至少三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强调“至少”二字,既是为了符合林业和一些地方的承包实际,也是为了维护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柳随年说,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通过立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促进和保障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

 

    针对目前有些地方通过行政手段频繁调整承包地的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明确规定,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承包期内除法律规定外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入股、互换等,可以依法继承。

 

    草案允许的唯一一种可以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的情况是: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失去承包地且没有生活保障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

 

    柳随年说,农村土地承包法充分考虑到与“二轮承包” 工作的实际相衔接的问题,规定了按中央规定已经形成的新一轮承包关系,在本法实施后视为有效,不得重新承包或者调整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还在附则中作出多项规定,包括规定在这部法律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再增加。这部法律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法律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这部法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实施后继续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还对保障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支持、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等事项作出了专门规定。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全国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一九九三年,国家将这一制度写入宪法。同年,中共中央又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截至二000年底,全国已有百分之九十八左右的村组基本完成了延包工作。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已趋于完善,全国已有二十八个省市区制定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记者 刘东凯)

 

 

咨询内容:

    我们村至今没有落实土地二轮延包,有三个问题向贵部门咨询。 一、我们村应该在1998年1月1日进行二轮延包,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没有落实。7年多时间,土地面积缩小,人口增减变化很大,现在落实二轮延包,享受本集体土地承包权的人口应该以哪个时点为准,是98年?还是二轮承包方案制定时?有哪些法律、法规、政策可以作为依据? 二、我们村有一部分一轮承包后落户的农业人口,1993年我们村的耕地分口粮田、责任田和机动地,为了照顾他们生活,村支书决定从机动地中分给约280名后来人口每人一亩粮田,无合同。现在,我们想收回后来人口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请问可以吗?有哪些法律、法规、政策可以作为依据?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关于承包程序依法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讨论会议需要有多少本集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委员会组织》第十七条可以为此条解释吗?  

    咨询解答:

    经咨询省农业厅得到答复如下: 1、享受本集体土地承包权的人口应该以1998年1月1日时点为准。 2、对二轮延包之前已经分得的承包地的外来人口农户,应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包方不得抽回该承包地。 3、可以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但需要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代表通过。 

   


    来源:民心网公共信息网服务网                       责编:冯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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