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土地维权:农民诉至法院,政府被迫改错

  发布时间:2012-05-02 14:52:02 点击数:
导读:原告周军民等26人诉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常鼎行初字第1号原告杨先华,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原告…

原告周军民等26人诉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1)常鼎行初字第1号 

                  

原告杨先华,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原告杨光华,男,汉族,1957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原告沈吉忠,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原告周建华,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原告周建平,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原告曾湘平,男,汉族,1949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原告周桂恒,男,汉族,1936年7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原告戴东辉,男,汉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2组。

原告谢运德,男,汉族,1959年8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4组。

原告黄冬枝,女,汉族,1948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4组。

原告谢正权,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4组。

原告谢正球,男,汉族,1956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4组。

原告梁伟生,男,汉族,1950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4组。

原告丰冬清,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5组。

原告丰贵清,男,汉族,1930年4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5组。

原告高正清,男,汉族,1954年5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5组。

原告麦相林,男,汉族,1953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5组。

原告高志兵,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5组。

原告唐建明,男,汉族,1959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6组。

原告唐政均,男,汉族,1945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6组。

原告唐群力,男,汉族,1965年3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6组。

原告梅桂华,男,汉族,1974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8组。

原告梅伯友,男,汉族,1951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8组。

原告孙慧中,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中街居委会。

原告廖大松,男,汉族,1954年7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竹巷口村4组。

诉讼代理人周军民,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冲天坳村1组。

诉讼代表人梅伯练,男,汉族,1940年5月12日出生,住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湖堤村8组。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陈海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卫洲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陈海峰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陵镇临江路。

法定代表人董岚,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林,区政府法制办干部,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原告周军民等26人诉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26日组织协调,并于5月10日给予回复,为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27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27名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27名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尹  小  强

                               审  判  员    顾  孔  军

                               人民陪审员    郭  朝  霞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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