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作出判决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2-10-27 21:07:27 点击数:
导读:依法作出判决申请书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与秦皇岛市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不服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经贵院承办法官告知秦皇岛市抚宁县人民政府自知确权决定违法,故自行纠错予以撤销。申请人及代理律师经过…

                   依法作出判决申请书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秦皇岛市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不服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经贵院承办法官告知秦皇岛市抚宁县人民政府自知确权决定违法,故自行纠错予以撤销。

    申请人及代理律师经过认真研究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撤诉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故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被告抚宁县人民政府自行对其作出的《抚宁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予以撤销,属于“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认为抚宁县政府存在规避事实问题、法律责任的问题。申请人经研究决定,不能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法律的权威、让被告更加懂得学习法律、依法行政、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贵院应当根据抚宁县人民政府《抚宁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的违法性与合法性作出判决。
    
                    申请人:秦皇岛市抚宁县骊城街道办事处 

                           南街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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