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及李成文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不服征地批复一案代理意见

作者:王卫洲  发布时间:2012-04-28 19:17:13 点击数:
导读:关于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及李成文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不服征地批复一案代理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我接受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及李成文的委托,依法担任其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不服征地批复一案的代理人,经认真研…

  关于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及李成文与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不服征地批复一案代理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接受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及李成文的委托,依法担任其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不服征地批复一案的代理人,经认真研究案卷、分析案情,我对本案已经有了比较客观和全面的了解,现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重视和参考。

    一、关于“未经失地农民知情确认,不得报批”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规定“健全征地程序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被申请人称将听证告知书送达到柱子山村民委员会和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柱子山村民委员会和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放弃听证权利。但是这并不是上述国务院决定要求的“知情确认”,上述决定的规定为,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经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被申请人所称的这个行为,并没有将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告知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只是《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的征地补偿方案听证告知,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行为,一个是对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的知情和确认;一个是征地补偿方案的听证告知,不可混为一谈。 此次征地报批前并没有履行知情确认程序,更不具备“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这样的征地报批必备材料。故此次征地、因不具备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实际上是违法的行政审批。

此外征地之前的知情确认应当主要是被征地农户的知情确认,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竟没有一个失地农民的知情确认材料,可见其违法程度是何等的严重。

二、关于此次征地是单独选址用地还是批次征地的问题。

被申请人对该次征地的报批情况予以介绍,以证明该次征地批准之前没有确定具体用地单位,不存在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情况。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在本案中、在征地审批之前,山亭区早已经确定了拟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和用地单位,这一点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

本案中山亭区人民政府申请征地报批的时间为2009年12月8日,但是早在2009年5月,山亭区已经准备将涉案土地用于“新汽车站”和“鲁南(山亭)农产品物流中心”,并且在2009年5月22日以前山亭区交通局向枣庄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之后枣庄市规划局为其出具了《关于鲁南(山亭)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的规划意见》(枣规函字[2009]25号)和《关于枣庄市山亭区汽车站的规划意见》(枣规函字[2009]26号)。

(枣规函字[2009]25号)文件“同意鲁南(山亭)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该建设用地位于山亭城区世纪大道西侧,南京路北侧,开元路东侧总用地面积约104.38亩,进行鲁南(山亭)农产品物流中心规划建设”。

(枣规函字[2009]26号)“同意山亭区汽车站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该建设用地位于山亭城区世纪大道西侧,长江路南侧,总用地约46亩,进行山亭区汽车站规划建设”。

这两份规划意见的规划地址与涉案土地完全相同,这清楚的说明,山亭区政府早在2009年5月22日之前已经明确准备将涉案被征收土地用于鲁南(山亭)农产品物流中心和山亭区汽车站建设项目,同时枣庄市规划局《关于山亭区汽车站拆迁项目及鲁南(山亭)农产品物流中心规划许可的说明》也明确的说明,山亭区政府、区委早已决定准备将涉案被征收土地用于山亭区汽车站拆迁项目及鲁南(山亭)农产品物流中心的建设。

这些证据和事实,清楚的说明了此次征地的真实用途是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依法必须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征地征地审批,必须经过用地预审;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应当具备供地方案,山亭区政府以批次征地的形式报批是违法的,被申请人以批次征地形式批准征收同样是违法的。

三、弄虚作假、多占少报少批、该征地批复实际上是在为违法用地走形式,为违法用地披上表面合法的外衣。

本次征地的建设项目是山亭区新建汽车站和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实际占地为100258,但是报批面积为61177;在山亭区交通局报请的规划意见(枣规函字[2009]25号)(枣规函字[2009]26号)文件上,可以看出山亭区汽车站规划占地46亩,鲁南农产品物流中心规划占地104.38亩,共为150.38亩,约100258。山亭区交通局发布的招标公告及山亭区政府在征地现场发布的海报和其实际上控制和拆迁的面积均为100258,其中山亭区汽车站占地30668;鲁南(山亭)农产品物流中心占地69590。这可以清楚的证明,本案中山亭区政府报批征地确实存在多占少批、以骗取的方式获得征地批复,并将该征地批复作为其“护身符”。这属于弄虚作假骗取征地审批的违法行为,依法该征地批复应当被撤销。

四、关于呈报材料虚假、欠缺的问题。

本案中在报批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开发用途以“公共设施”的形式呈报,拟供地方式以“划拨”的形式呈报,但实际上,山亭区农产品物流中心为商业用地,不属于公共设施,供地形式为“出让”,呈报材料为虚假材料,不符合事实情况,(且涉嫌截留土地出让金,建议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呈报批次超过法定标准,不应批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八)规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每年报批应控制在5个批次内。”

   本案中山亭区呈报的征地已经是第六批次,明显超过国土资源部规定的5个批次,明显违法。

   六、关于被申请人所称的申请人李成文与与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存在手续不全的问题。

   1、关于申请人李成文个人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情况。

   李成文个人的房屋和土地属于经政府同意并审批过的情况,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于1999年作出《山亭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土管局征用、收回并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山政土字[1999]4号)同意将山亭镇后南庄村4758平方米、大荒村900平方米、前南庄村200平方米等6宗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给李成文等人。并且该用地办理了《关于对山亭镇后南庄村申请投资的批复》《投资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过山亭区公证处的公证,建房时经山亭区建委的批准同意。这属于政府引导和鼓励实施的项目,可以说用地手续相当完备和齐全的,当然也许存在一些瑕疵,但是请国务院的同志考虑,在当时的情况下所有的用地手续都是存在欠缺的,这属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应当尊重历史和客观情况予以处理。

   2、关于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用地手续情况。

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属于山亭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引来的企业,在投资时,被申请人山亭区政府、山亭区建设局、山亭区国土资源局已经为申请人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一切手续,这一点政府为申请人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使用土地的《证明》可以清楚的说明问题,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用地手续完全是合法的。 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用地手续完全是政府引导和鼓励的环境下办理,应当认定为合法的,如果存在一些瑕疵的话,也应当属于历史原因造成的遗留问题,应当予以补办手续,认定合法。

3、关于认定李成文与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意见。

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和李成文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属于当事人一辈子用血汗积累起来的财产,期间凝聚了广大员工、股东、以及李成文家人的心血和辛苦劳动。是朴实善良的公民们同志在政府的招商引资鼓励和指导下创办。十几年来为山亭区税收、公民生活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而且李成文和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用地手续在山亭区属于手续相对来讲非常完备的案例。

枣庄市和山亭区各级政府部门从来一直认定其为合法用地和建筑物,从来没有告知过其手续上有瑕疵。在山亭区同年代的所有企业和商铺中这属于用地手续最齐全的单位。如果这样的情况属于手续不合法那么山亭区几乎没有用地手续合法的企业。

 同时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项要求“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而且新的“拆迁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同时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各类政策的原则也应当认定其为合法的用地情况。 所以代理人认为李成文和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属于合法用地,对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申请裁决和复议的权利。

4、枣庄市山亭区政府部门及山东省政府部门称申请人的房屋和用地手续不合法完全属于报复心理,请国务院不要助长这些部门“胡乱定性”“乱扣帽子”来胁迫公民、法人的气焰。

多年来地方政府各级部门一致认可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和李成文的用地手续合法有效,直到2010年山亭区开始实施新建汽车站和物流中心拆迁工作,由于拆迁没有拆迁许可证、没有进行征地两公告、不具备征地拆迁条件,申请人不同意拆迁,山亭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开始胁迫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和李成文称,多次要求签订拆迁协议实施拆迁,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地方政府竟然改口称李成文和枣庄鑫盛塑编有限公司的属于违法用地,这完全属于对自己的行为开脱责任而违背事实的一面之词,请不予理睬。

综上事实情况,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山亭区2009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0】202号)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欠缺法定要件、呈报材料属于虚假材料、征地的真实目的实际是为违法占地走形式,属于违法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王卫洲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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