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18 21:55:01 点击数:
导读: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进一步规范安置留用地的管理,确保留用地安置真正落到实处,…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进一步规范安置留用地的管理,确保留用地安置真正落到实处,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村级建设留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镇规划建成区内征地安置留用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留用地安置原则

 

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长期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选择适合实际的留用地安置方式,不搞“一刀切”。继续实行留用地安置政策,同时,鼓励实行货币安置,提倡通过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失业、养老等保障制度的方式,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问题。

 

二、留用地指标安排

 

安置留用地规模按该村(社区)在城镇规划建成区内尚有的可建设发展用地(不包括农民新村用地、保留村庄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河流、水域)总量的6%,由县国土、规划与建设部门予以一次性核定,其中涉及省及省以上重点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不享受6%的留用地。安置留用地中经营性用地比例不超过20%。如确因规划选址等原因需超比例安置经营性用地的,超过部分面积按经营性用地与二产用地11.5的比例折算。安置地块涉及绿化、道路等带征部分列入安置留用地指标。

 

三、留用地规划选址

 

安置留用地的位置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时,充分考虑该行政村(社区)提出的选址意见和合理要求,按照统一规划、集中成片、指标配套的原则,在城镇规划建成区内一次性规划安置留用地控制范围。

 

四、留用地指标使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年度安置留用地指标,由县国土部门根据规划一次核定,并视建设进度分期交付、限时开发。严禁将安置留用地分解到村民小组、农户。

 

五、留用地用地审批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安置留用地,必须持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规划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及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报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取得合法手续方可动工建设。

 

六、留用地安置方式

 

(一)用于二产和三产的安置留用地可采取使用集体土地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二产采取使用集体土地供地的,允许行政村(社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出租方式与开发区、园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开发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出租厂房等物业或以收取固定收益的方式获取稳定的经济来源;三产使用集体土地供地的,允许安排用于村农贸市场、敬老院、文体设施等公益建设,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二产、三产安置留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采取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进行。所得出让收益扣除成本和国家规费(不提取政府性基金)后全额返回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行政村(社区)受财力、物力、人力等因素限制无力开发安置留用地的,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并进行公开出让,所得出让收益扣除成本和国家规费(不提取政府性基金)后全额返回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对确因规划选址、用地指标、项目引进、土地资源等原因造成安置留用地无法落实的,县政府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相应区块基准地价确定。

 

(四)对政府因规划调整涉及村级安置留用地的,应予以征收,按该地块原用地性质的基准地价予以补偿,或者回购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商业、办公用房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

 

使用集体土地方式供地的项目按规定标准缴纳国家税费。

 

七、留用地管理

 

安置留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开发利用,其开发利用所得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确保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收益和扩大失地农民的再就业。留用地的使用必须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经规划批准,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进行开发或招商引资合作。留用地的使用必须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本着村民自治和效益优先的原则,经村民或户主会议讨论决定,形成决议后,报所在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实行村务公开。

 

八、其他有关问题

 

(一)建立安置留用地制度,是被征地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进一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完善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重要工作。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安置留用地制度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安置留用地的管理,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好留用地,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其他成员的生产、生活保障。

 

(二)安置留用地建设开发后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村内公益事业、村民的集体福利等开支,纳入村级财务规范管理。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征收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的用地,仍按安政发〔200410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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