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2-11-18 21:54:16 点击数:
导读: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3〕2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

浙土资发〔2003〕2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确保《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土地征用工作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对此,省政府十分重视,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我省土地征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下发了《通知》,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措施,对加强和改进我省的土地征用工作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准确地领会《通知》精神,并结合当地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确保《通知》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法定补偿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在适度控制用地成本与价格的同时,应尽最大努力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各地在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原则上应实行“区片综合价”,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区片综合价”。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用土地应继续实行以年产值乘补偿倍数的方法确定补偿费用,但均不得以任何借口低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实行“区片综合价”的地区,划片要力求科学合理。首先,应充分考虑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现状、农业产值、经济生活水平、人均耕地及原征地价格等综合因素,能用多样点综合分值等数学方式获取依据的应尽量采用综合分值法,且力求划入同一区片分值变异系数最小。其次,在充分考虑行政村完整性的同时,要尽可能利用明显的自然地形进行分界。划定区片后要相应确定各区片等级,并以综合分值最高区片为1级,以此类推。县(市)范围内可先按镇乡分等,再在各镇划分区片。规模较小或种植结构、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类似的镇,可不再分区;即使规模和差异较大的城镇,区片划分也应适当宜粗不宜细,区片数拟控制在5片左右为宜。分等与划分区片要在群众能接受的基础上力求简便易行,并与已有的土地分等定级成果相衔接。同时还必须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相邻区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应衔接;二是相邻市、县间如存在相邻区片,应加强协调和衔接;三是确定区片综合征地补偿标准时应与该区片原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

继续实行年产值乘倍数方式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地方也应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尤其要注意:一是不论何种情况与理由,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必须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二是年产值的确定必须符合当地实际,原则上不得以单一的粮食计算年产值,而是要以当地乡镇的综合粮经比(平均农业)计算年产值,且根据我省当前实际,耕地的每公顷年产值原则上以不低于22500元为标准,特殊情况达不到这个标准的,报批时须附具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杜绝故意通过压低年产值来达到压低征地补偿标准行为的发生。

三、依法公示,确保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知情权

制定“区片综合价”,首先要清晰界定“区片综合价”的内涵。其内涵原则上涵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种植结构基本类同的地方也可将青苗赔偿费一并纳入,地面附着物、构筑物差异较大,其补偿费原则上应单独核定,对路、渠等一般性构筑物的补偿费也可一并纳入。

制定各“区片综合价”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切忌少数人闭门造车。具体可按以下步骤进行:1、调查和收集资料,调查应包括近年各地征地情况及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的意见和要求,收集的资料还应包括各乡镇近三年的各类统计报表及实际征地的补偿安置费执行情况;2、对已掌握的资料进行分析测算,结合平时了解的情况先进行乡镇等别初分,再分乡镇初分区片;3、根据等级与区片测定各区片法定的补偿标准,再与近年实际执行结果和群众可以接受程度进行综合平衡,初步评定各区片的征地综合补偿安置标准,为解决同一区片内不同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存在差异的问题,区片综合征地补偿标准可再根据是否种植用地等差异较大的因素细分不同地类的补偿标准,但分类不宜过细,以免繁杂;4、召开有关部门和村民代表座谈会或以书面等形式广泛征询对征地综合补偿安置标准的意见,并进行论证修正;5、报本级政府初审认可;6、将经本级政府初审认可的征地综合补偿安置标准(草案)予以公示,在更大范围内征求各方面特别是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意见,必要时可举办听证会;7、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草案),再经本级政府集体讨论通过,形成正式的征地综合补偿安置标准;8、由本级政府行文、公告、执行。

征地综合补偿安置标准一经公告,必须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上述程序确定的征地综合补偿安置标准不得实施。

四、统一征地,签订协议,据实编制征地方案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征地机构和队伍建设。重申由县级以上政府征地机构统一实施土地征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征用土地。

征地应严格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1、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节约用地的要求,确定拟征土地的位置、数量,组织进行城市分批次(农转用和征用)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前的征地测量和权属、面积的调查,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可委托县级以上政府征地机构进行;2、县级以上政府征地机构根据政府业已公告执行的征地综合补偿安置标准或经公示的年产值、倍数,初步确定被征地块的征地补偿费用,并计算出需安置的农业人数,及安置途径方法等有关问题意见;3、县以上政府征地机构根据初步确定的补偿安置意见与被征地单位(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协商,并草签征地协议(格式见附件一);4、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调查结果和草签的征地协议,据实编制征地方案(格式见附件二),并依法组织报批;5、业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由市、县政府公告;6、县级以上政府征地机构按经批准和公告的征地方案和征地协议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费用,落实安置人员;7、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被征土地收归国有,并依法及时处置。

征地方案报批时需同时附具以下材料:1、征地情况汇总表;2、本级政府对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的批复(实行“区片综合价”的地区适用);3、征地协议(草案);4、实测地形及征地红线图。

五、大胆探索,拓宽门路,努力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各地要本着对被征地农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大胆探索,拓宽门路,尽可能地使有劳动能

力的被征地农民就业,使他们有长期的生活保障。

因城镇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而造成的被征地农村劳动力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一样,属城镇的待业人员,各级政府要象关心下岗职工一样关心他们,制订优惠政策,做好协调工作,努力安排他们就业。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征地农村劳动力要登记造册,及时握他们的就业状况。要鼓励用地单位把适合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

要为一时找不到就业门路的被征地农民尽力提供就业指导,组织他们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劳动技能培训,以提高就业技能,增强就业的适应性。要鼓励被征地农民承包农业园区、基地,继续从事种养业。

积极推行留地安置。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对列入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近年可能征用土地较多的村,及早根据该村农业人口、人均耕地等情况核定安置留地规模,并积极与城建部门沟通,做好安置留地选址与控制性修建规划。规划安置留地在实际使用时,仍应依法报经批准,其中符合法定使用集体土地条件的,办理农转用和使用集体土地手续;不符合法定使用集体土地条件的,办理农转用和征用手续,经营性项目还需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兑现当地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但安置留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六、强化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不被移用、挪用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自己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不得移用、挪用或截留。

青苗补偿费应发放给种植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及时发放给所有权人。

安置补助费除按规定应抵缴的社保资金可直接拨入安置人员的社保资金专户外,剩余资金原则上应直接发放给需安置人员个人。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承包土地等方式在村内部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地补偿费用应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征地补偿费用不到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用地单位动工建设。征地补偿费用按时足额发放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按时交地。

从2003年起,各市、县(市、区)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征地调节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一、征地补偿协议(略)

二、征用土地方案(略)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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