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

  发布时间:2012-11-18 14:47:53 点击数:
导读: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王松亮,男,汉族,1937年7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北街27号。申请人:贾安权,男,汉族,1955年11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5号。申请人:徐振国,男,汉…

行             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松亮,男,汉族, 1937年7月22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北街27号。

申请人:贾安权,男,汉族, 1955年11月16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5号。

申请人:徐振国,男,汉族, 1953年3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八组。

申请人:王金生,男,汉族, 1963年2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2号。

申请人:张永昌,男,汉族, 1954年1月22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街17号。

申请人:张单峰,男,汉族, 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1号。

申请人:张晓昌,男,汉族, 1958年12月21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11号。

申请人:张昌,男,汉族, 1950年11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1号。

申请人:贾改尚,男,汉族, 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11号。

申请人:杨保民,男,汉族, 1960年9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八组。

申请人:张世祥,男,汉族, 1950年3月29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上泥正街13号。

申请人:赵文俊,男,汉族, 1948年2月18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6组。

申请人:杜淑芳,女,汉族, 1949年10月3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

申请人:樊屯良,男,汉族, 1952年11月28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八组。

申请人:贾鹏斌,男,汉族, 1950年4月10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10号。

申请人:巨淑琴,女,汉族, 1953年7月19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18号。

申请人:任志义,男,汉族, 1928年6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13号。

申请人:任文,男,汉族, 1961年8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4号。

申请人:樊收良,男,汉族, 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

申请人:李海娃,男,汉族, 1967年6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 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26号。

申请人:杨景铭,男,汉族, 1949年9月28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七组。

申请人:任友良,男,汉族, 1952年4月14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53号。

申请人:杨秋平,男,汉族, 1963年7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0号。

申请人:贾选锋,男,汉族, 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街8号。

申请人:任收良,男,汉族, 1964年4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24号。

申请人:徐堪平,男,汉族, 1962年9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55号。

申请人:何巧敏,女,汉族, 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 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26号。

申请人:杨景锋,男,汉族, 1953年12月2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观村7组。

申请人:严秀墩,男,汉族, 1954年3月16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

申请人:吕改宁,女,汉族, 1933年6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居民委员会。

申请人:曹斌,男,汉族, 1982年5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周

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1号。

申请人:王玉莲,女,汉族, 1938年1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17号。

申请人:张苏艳,女,汉族, 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49号。

    被申请人国土资源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徐绍史,职务:部长。

                       申请事项

1、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向提交的《查处全国特大影响非法征地、用地申请书》进行处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因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周至县政府、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征收占用33.04平方公里土地实施西安楼观中国道文化展示区项目建设,申请人的属于征收范围内公民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故依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于2011年  月  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查处,经申请人电话确认被申请人于2011年  月  日收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后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被申请人无故拒不理睬,对于申请人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申请没有做出任何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错误,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申请人举报违法行为涉嫌非法征地、占地面积特别巨大,属于国务院审批范围,属于全国范围内特大影响案件,依法应由国土资源部进行查处。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九条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一)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本案涉嫌非法征地、占地面积特别巨大多达33.04平方公里,并且涉及到西安市政府、周至县人民政府、西安曲江新曲管理委员会等多个机关,陕西省政府领导也多次去参观但是土地违法行为不闻不问,予以默许,申请人多次投诉,群众举报后地方政府敷衍了事,保护严重,但陕西省境内执法机关无一人监管,在陕西省境内申请人无法维护权益。西安市政府、先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周至县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黑社会性质人员使用恐吓、殴打、投毒、放火手段逼迫情节特别恶劣,该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影响极大,由国土资源部进行查处能够有效的依法解决被申请人非法征地、占地的行为。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未作任何处理,显然属于行政不作为。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 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本案中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查处全国特大影响非法征地、用地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之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联系但是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理睬,未作任何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我国土地管理的最高机关,依法负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而且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也完全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不予理睬显然是不履行应尽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一直不予处理,致使申请人的人身财产权无法得到保护,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请贵机关体恤民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请勿再次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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