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文化展示区拆迁案件——责令停止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1-11-09 20:04:37 点击数:
导读:责令停止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书申请人:王松亮,男,汉族,1937年7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北街27号。申请人:贾安权,男,汉族,1955年11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5号。申…

                                   责令停止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书

申请人:王松亮,男,汉族, 1937年7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北街27号。

申请人:贾安权,男,汉族, 1955年11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5号。

申请人:徐振国,男,汉族, 1953年3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八组。

申请人:王金生,男,汉族, 1963年2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2号。

申请人:张永昌,男,汉族, 1954年1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街17号。

申请人:张单峰,男,汉族, 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1号。

申请人:张晓昌,男,汉族, 1958年12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11号。

申请人:张昌,男,汉族, 1950年11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1号。

申请人:贾改尚,男,汉族, 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11号。

申请人:杨保民,男,汉族, 1960年9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八组。

申请人:张世祥,男,汉族, 1950年3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上泥正街13号。

申请人:赵文俊,男,汉族, 1948年2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6组。

申请人:杜淑芳,女,汉族, 1949年10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

申请人:樊屯良,男,汉族, 1952年11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八组。

申请人:贾鹏斌,男,汉族, 1950年4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10号。

申请人:巨淑琴,女,汉族, 1953年7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18号。

申请人:任志义,男,汉族, 1928年6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13号。

申请人:任文,男,汉族, 1961年8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4号。

申请人:樊收良,男,汉族, 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

申请人:李海娃,男,汉族, 1967年6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 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26号。

申请人:杨景铭,男,汉族, 1949年9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七组。

申请人:任友良,男,汉族, 1952年4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53号。

申请人:杨秋平,男,汉族, 1963年7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0号。

申请人:贾选锋,男,汉族, 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街8号。

申请人:任收良,男,汉族, 1964年4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24号。

申请人:徐堪平,男,汉族, 1962年9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55号。

申请人:何巧敏,女,汉族, 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 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26号。

申请人:杨景锋,男,汉族, 1953年12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观村7组。

申请人:严秀墩,男,汉族, 1954年3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

申请人:吕改宁,女,汉族, 1933年6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居民委员会。

申请人:曹斌,男,汉族, 1982年5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1号。

申请人:王玉莲,女,汉族, 1938年1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17号。

申请人:张苏艳,女,汉族, 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49号。

被申请人:周至县人民政府,地址:周至县老城中街37号。

         法定代表人:王碧辉,职务:县长。 被申请人西安曲江

被申请人: 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职务:主任。

                       申请事项

  请求西安市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申请人房屋进行拆迁的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

关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要求对申请情人实施拆迁的行政行为,已经于2011年8月9日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被申请人目前仍然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极有可能是为了规避行政复议的后果而实施突击性的拆迁行为,以造成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将申请人的房屋全部拆迁的的后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缺乏征地审批手续,要求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和土地并实施拆迁完全是非法的,对此被申请人也非常清楚,但是其明知违法还继续实施,明显是对法律和人民群众权利的无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法,为避免造成不可回转的后果,应当立即制止,具体理由如下:

2011年6月被申请人要求对申请人的房屋拆迁,用于建设西安楼观中国道文化展示区项目,被申请人称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拆迁,将通过程序予以强制执行。申请人对此不服于是于20117月委托律师进行调查,申请人委托的律师曾经到西安楼观中国道文化展示区协调办、中国道教文化展示区拆迁指挥部、周至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周至县政府等各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采取各种其他合法方式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申请人发现

 一、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实施非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其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拆迁有审批手续,其依据是其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是被申请人不肯出示该许可证,申请人无法知悉这个所谓的拆迁许可证的内容

   申请人认为《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发的,其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关于这一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非常明确:“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而本案中申请人的房屋所依附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显然不属于被申请人所称的拆迁审批手续的适用范围之内,故被申请人依据应当使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法规和审批文件来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被申请人所持的拆迁审批手续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擅自行使应当由国务院和省政府行使的行政权力,严重规避国家征地审批权限和程序,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应当属于无效行政许可,故其要求建设西安楼观中国道文化展示区项目用地拆迁亦属于非法。

    二、对集体土地的房屋实施拆迁,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办理征收土地和地上物的审批,但是被申请人并未办理相关审批文件。

    按照《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准备建设的西安楼观中国道文化展示区项目,不得使用申请人享有使用权的集体土地,如果被申请人想要通过合法程序使用,必须由相关部门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将涉案土地征收为国有并将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之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公告并由国土部门办理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才可以征收申请人使用的集体土地并将地上附着物——房屋一并予以征收为国有并实施拆迁用地,但是截止目前周至县人民政府从未发布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将申请人所使用的集体土地予以征收为国有的公告。且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要求查阅被申请人亦没有人提供。

申请人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如果已经批准则市县政府必须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由于西安市人民政府、周至县人民政府从未发布过关于西安楼观中国道文化展示区项目征收申请人所使用的集体土地的公告,故申请人认为涉案建设项目尚未办理合法的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批准手续,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征收、非法建设。

三、被申请人现在组织大量素质极端低下人员,对申请人实施野蛮的逼迁,造成恶劣影响,需要立即制止。

     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非但没有停止违法行为,反而变本加利,雇佣大量的社会人员,号称”王牌拆迁队”,每天约有五六百人进入申请人所在村庄,利用死缠烂打的方式逼迁,强行冲撞拍打申请人的门窗、在申请人家中强行洗澡、在院子里撒尿,手段极其卑鄙;并且被申请人利用其人多势众的优势恐吓申请人,打出“不拆杀死”,“拆、杀”“必须拆”的标语,其打出的旗号是“中共山西省委”“西安市政府” 造成了一个非常的恐怖的范围,这更加证明了被申请人行为的违法性。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则应当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现在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请体恤民情,依法处理。

此致

西安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贾安权、   

                                 王松亮、徐振国等33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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