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文化展示区拆迁案——诉西安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

  发布时间:2011-11-09 20:02:50 点击数:
导读:行政起诉状原告:王松亮,男,汉族,1937年7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北街27号。原告:贾安权,男,汉族,1955年11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5号。原告:徐振国,男,…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松亮,男,汉族, 1937年7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

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北街27号。

  原告:贾安权,男,汉族, 1955年11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

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5号。

   原告:徐振国,男,汉族, 1953年3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

至县楼观镇东楼村八组。

   原告:王金生,男,汉族, 1963年2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

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2号。

    原告:张永昌,男,汉族, 1954年1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街17号。

    原告:张单峰,男,汉族, 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1号。

    原告:张晓昌,男,汉族, 1958年12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11号。

    原告:张昌,男,汉族, 1950年11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周

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1号。

    原告:贾改尚,男,汉族, 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11号。

    原告:杨保民,男,汉族, 1960年9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周

至县楼观镇东楼村八组。

    原告:张世祥,男,汉族, 1950年3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上泥正街13号。

     原告:赵文俊,男,汉族, 1948年2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6组。

     原告:杜淑芳,女,汉族, 1949年10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

     原告:樊屯良,男,汉族, 1952年11月28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八组。

     原告:贾鹏斌,男,汉族, 1950年4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10号。

     原告:巨淑琴,女,汉族, 1953年7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18号。

    原告:任志义,男,汉族, 1928年6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周

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13号。

     原告:任文,男,汉族, 1961年8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

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4号。

     原告:樊收良,男,汉族, 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

     原告:李海娃,男,汉族, 1967年6月4日出生,住西安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26号。

      原告:杨景铭,男,汉族, 1949年9月28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七组。

      原告:任友良,男,汉族, 1952年4月14日出生,住西安

市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53号。

     原告:杨秋平,男,汉族, 1963年7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二路10号。

    原告:贾选锋,男,汉族, 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街8号。

    原告:任收良,男,汉族, 1964年4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周

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24号。

    原告:徐堪平,男,汉族, 1962年9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周

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55号。

    原告:何巧敏,女,汉族, 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 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26号。

    原告:杨景锋,男,汉族, 1953年12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观村7组。

    原告:严秀墩,男,汉族, 1954年3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

    原告:吕改宁,女,汉族, 1933年6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居民委员会。

    原告:曹斌,男,汉族, 1982年5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周

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四街1号。

    原告:王玉莲,女,汉族, 1938年1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三路17号。

    原告:张苏艳,女,汉族, 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

周至县楼观镇东楼村西一路49号。

     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根,职务:市长。

     第三周至县人民政府,地址:周至县老城中街37号。

法定代表人:王碧辉,职务:县长。 被申请人西安曲江

     第三: 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169号 。

     法定代表人:李元,职务:主任。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做出的《西安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市政复决字[2011]82号)。

2、责令被告恢复对原告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事实与理由

因2011年6月开始,周至县人民政府、西安曲江管理委员会开始启动对包括原告33户在内的东楼村5、6、7、8组的房屋拆迁工作用于建设西安楼观中国道文化展示区项目,周至县人民政府、西安曲江管理委明确将原告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并强行要求拆迁,称如果原告不同意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周至县人民政府、西安曲江管理委已经构成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事实行政行为。原告对此不服于是依法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第三人的要求拆迁原告房屋建设楼观道文化展示区的行政行为违法,2011年10月24日原告收到了被告作出的《西安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市政复决[2011]82号),被告以第三人尚未拆除原告房屋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答非所请,混淆概念,故意剥夺原告行政复议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为“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本案第三人)要求拆迁申请人(本案原告)的房屋进行建设西安楼观中国道文化展示区项目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本案第三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而被告的驳回原告复议申请的理由为“两被申请人从未作出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与原告所申请之事项大相径庭,答非所请。

简而言之:原告诉求的理由为“要求拆迁”,被告答复的理由“没有拆除”显而易见被告混淆了原告所申请的事项,答非所请。

二、原告认为对政府拆迁行政行为不服,并非以已经实际“拆除”房屋为前提,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从被告驳回原告申请的理由来看,被告可能以为只有实际拆除了房屋行政相对人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主张权利,没有拆除之前不可以申请,原告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本案中原告之所以申请行政复议,是因为第三人已经全面开展了拆迁工作,要求对原告实施拆迁,原告的目的是要求第三人停止对原告实施拆迁以保护自己的房屋不被拆迁,被告却称原告没有被拆除不符合申请条件,但是如果原告的房屋已经被拆除还如何保护,那时候在要求第三人停止实施拆迁行为还有什么意义?

政府实施的拆迁不能简单等同于拆除,拆除仅仅是政府组织实施拆迁中的一个环节,本案中第三人已经全面展开了征地拆迁工作,明确要求原告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不得阻挠拆迁进度,并且将原告列入了拆迁红线范围之内并且明确要求对原告进行拆迁,并且办理了违法无效的《拆迁许可证》号称有拆迁手续,甚至采取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手段如:砸窗户、恐吓等,这已经造成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犯。

经查第三人在东楼村五六七八组织实施的拆迁工作是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违法拆迁,原告认为周至县人民政府、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的拆迁工作,要求对原告实施拆迁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案中第三人实施要求拆迁原告房屋与原告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行政复议,完全符合法定条件。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偏袒于第三人,为规避原告的复议申请而故意做出错误的决定,维护合法权益特提出行政诉讼。

难道第三人违法要求拆迁原告房屋,原告就有没有寻求保护的权利吗?请求人民法院为民做主。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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