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胜郑宝林郑国华郑之兰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不服征地批复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最终裁决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1-11-09 20:07:34 点击数:
导读:因安徽省政府《关于阜南县2006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6]628号)批准征收安徽省阜阳市阜阳市阜南县城关镇城南社区的13.12公顷集体土地,四户被征地农民委托本事务所律师维护权益,经我所律师王卫…

     因安徽省政府《关于阜南县2006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6]628号)批准征收安徽省阜阳市阜阳市阜南县城关镇城南社区的13.12公顷集体土地,四户被征地农民委托本事务所律师维护权益,经我所律师王卫洲、助理冯凯深入调查取证,发现其中谎报土地用途、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等严重问题,经搜集证据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裁决确认安徽省政府《关于阜南县2006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6]628号)违法。              



                        

               

        郑国胜郑宝林郑国华郑之兰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不 

                       

             服征地批复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最终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郑国胜,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城关镇城南社区一区1109户。

申请人郑保林,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市城关镇城南社区一区489户。

申请人郑国华,男,194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市城关镇城南社区一区1047户。

申请人郑之兰,男,193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市城关镇城南社区一区490户。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人民政府,地址:合肥市长江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三运,职务:省长。

                 申请事项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阜南县2006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6]62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4月26日知悉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阜南县2006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6]62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将申请人承包经营的耕地予以征收,与申请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于2009年5月5日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6月10日,申请人收到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皖复决字[2009]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违背事实和法律,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阜南县2006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6]628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阜南县2006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6]628号)违法、错误,依法必须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征地报批前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程序违法,欠缺报批必备材料。

1、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调查现状调查结果未经被征地农民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规定“健全征地程序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在本案中,阜南县2006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在组织征地报批过程中,未依照上述规定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将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经农户确认。

虽然安徽省人民政府在其《行政复议决定书》(皖复决字[2009]25号)中称,阜南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2006]第17号)送达城南社区居委会,(但是这很难保证真实,因被申请人可以随时要求城南居委会作伪证)。此外上述国务院决定是要求告知被征地农民,而被申请人批准的该批复却只是告知居委会,但居委会不是被征地农民,这不符合上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的规定。

在此次征地组织报批前,也没有将拟征收土地的调查现状告知被征地农民,更没有经被征地农民确认,整个过程中都是在偷偷进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在其《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称“城南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在《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上签字,加盖城南社区居委会公章”,但是这并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要求,因为《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规定为“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故社区居委会的盖章并不能代表被征地农户的确认,而没有被征地农户确认材料,被申请人竟然批准征地,显然违法。

     故综上所述,阜南县2006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报批时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不具备报批必备材料,依法不应批准征收。

    2、征地报批前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未告知被征地申请听证的权利,也未召开听证,程序违法。

《国土资源厅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本案中,在有关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这一关系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从未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也未告知过被征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显然征地程序不合法。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阜南县国土资源局及其他主管部门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未告知听证,导致被申请人错误的将本属于耕地的土地,按照未利用地批准征收,严重侵犯申请人及其他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二、将农民正在耕种的耕地错误认定为未利用地,征收土地方案虚假、违法,被申请人不应批准。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本案中,涉案土地属于耕地,申请人以及其他被征地农民一直在耕种,且都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城南村合作经济委员会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书》,且经阜南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耕地承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地类都记载为耕地,是不折不扣的耕地;此外申请人拍摄的被征收土地上大片成熟的小麦、以及被地方政府毁坏的土地上大片堆积的带穗的小麦秸秆,此外城关镇政府给被征地农民下发的《安徽省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安徽省对农民粮食直接补贴通知书》均包含了这些耕地的农业税、粮食补助,充分的说明申请人以及其他被征地农民的被征收土地是耕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255号》的土地分类,涉案土地也属于耕地。
    而阜南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政府却以“未利用地”将这13.12公顷“耕地”予以代替;由于土地种类的虚假,导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都不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三、征收耕地未编制耕地补充方案,也没有补充耕地,不应当批准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收耕地应编制补充耕地方案,并补充耕地或缴纳土地复垦费,但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阜南县2006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6]628号),根本不具备这些条件和法定要件。

四、将申请人以及其他被征地农民承包耕种的耕地错误认定为未利用地并批准征收,违背事实,违反法律。

由于被申请人批准征收的涉案土地属于耕地,但是阜南县政府部门呈报时确以未利用地上报,导致所有报批材料都存在虚假,《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等都不符合事实,而且欠缺耕地补充方案。而被申请人作为批准机关对于报批材料在严重欠缺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材料的前提下,不加以审核,错误认定为未利用地批准征收,也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阜南县2006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在审批过程中,不透明、不公开,完全是偷偷摸摸进行,报批前不告知农民、批准后不张贴公告,直到2009年4月26日因村民抗拒城关镇政府占地,城关镇政府没有办法才将《关于阜南县2006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6]628号)出示,申请人及其他被征地农民2009年5月5日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直到2011年6月10日,才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阜南县2006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6]628号)违背事实,违背法律,在当地影响非常恶劣,望国务院维护法律权威、依法应予撤销。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申请人:郑国胜4位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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