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区照母山植物园二期土地整治工程用地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2010-08-07 09:46:30 点击数:
导读: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陈正贵,男,汉族,1972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镇大路村4社。被申请人重庆市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职务:市长申请事项撤销被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正贵,男,汉族,19723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镇大路村4社。

被申请人重庆市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职务:市长

申请事项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区照母山植物园二期土地整治工程用地的批复》(渝府地200584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0420日得知,被申请人做出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区照母山植物园二期土地整治工程用地的批复》(渝府地200584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复中将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照母山植物园二期土地整治工程绿化用地,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征收土地未经失地农民知情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规定“健全征地程序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时,从来没有从未将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告知失地农民,也没有经农户知情、确认,这明显的违反了上述法规的规定。

二、审查报批程序违法。

1、未经用地预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筹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涉案建设项目照母山植物园一、二期土地整治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2005418获得批准,而涉案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是在2005927才通过,这明显的颠倒了法定的报批程序,违反上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2、未经用地预审,批准建设项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涉案建设项目照母山植物园一、二期土地整治工程是在2005421日经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建设项目立项。而该建设项目在此时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预审是在2005927日通过,审查报批程序颠倒,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

三、征占林地未经林业部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本案中,涉案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中含有大片的由申请人种植的树木苗圃,属于林地。依法应当办理征占林地审核,而被申请人在呈报单位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前提下,批准征收土地,这违反了上述《森林法》和《征占林地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征收土地包含农用地、未经农用地转用批准征收土地,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被申请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区照母山植物园二期土地整治工程用地的批复》渝府地2005841的具体行政行为批准用地单位高新区管委会“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但事实上,本案承包材料只有“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根本没有被申请人所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弄虚作假、规避审批的严重违法情节。

本案中,涉案建设项目所征收的土地大部分属于农用地,照母山植物园建设项目用地,改变了原土地的农用地的性质和用途,照母山植物园用地属于建设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只能使用建设用地,未经农用地转用批准征收土地,违反上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侵犯,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作出违法行为,特依法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望体恤民情,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此致

重庆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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