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收回土地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0-08-07 09:44:39 点击数:
导读: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阳泉市郊区宏源高温材料厂,地址:阳泉郊区苇泊村。法定代表人靳树元,职务:厂长。被申请人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地址:阳泉市郊区下荫营政府楼。法定代表人杨勇,职务:区长。申请事项…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阳泉市郊区宏源高温材料厂,地址:阳泉郊区苇泊村。

法定代表人靳树元,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地址:阳泉市郊区下荫营政府楼。

法定代表人杨勇,职务:区长。

                     申请事项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阳泉市郊区宏源高温材料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阳郊政函[2010]12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1057申请人获悉被申请人作出了《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阳泉市郊区宏源高温材料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阳郊政函[2010]12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收回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决定注销申请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明显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作出的《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阳泉市郊区宏源高温材料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阳郊政函[2010]12号)称“你厂位于阳泉市政府三城同创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收回你单位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即被申请人认为其收回申请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只有“原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回土地的原因是申请人厂房“位于阳泉市政府三城同创规划范围内”,属于阳盂公路两侧绿化扩建用地范围,阳盂公路绿化扩建属于国家建设,明显不属于土地原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被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收回申请人享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行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被申请人收回申请人享有建设用地的目的是将其用于“阳盂公路郊区公路段办公楼至郊里段公路两侧50米内为通道绿化用地”,公路建设用地属于国家和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该项目用地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得使用集体土地,被申请人这种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将集体土地收回用于公路建设的行为,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三、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以非法程序,掠夺公民财产。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回申请人建设用地的目的是阳盂公路郊区公路段办公楼至郊里段公路两侧50米内为通道绿化用地,依据并申请书第二项所述,这种项目不能使用集体土地,若需要使用的应当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本案中被申请人要对申请人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也是只有经过国家征收,公民阻止征收土地时,适用的法律),被申请人为规避国家征地审批程序,曾通过要挟等各种非正常手段要求申请人交出合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因不能达到目的。

现被申请人规避国家征地审批,歪曲事实和法律的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这样的形式不经征地审批,强行占地属于非法占地。

综上,由于被申请人故意歪曲事实、歪曲法律,应用行政强制手段实现非法目的,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犯,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望贵机关体恤民情、依法办理。

 此致

阳泉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上一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下一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区照母山植物园二期土地整治工程用地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