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0-03-28 15:38:02 点击数:
导读:行政上诉状上诉人方玉庚,男,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家村方家哈312号。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法定代表人:韩正,职务:市长。上诉人因不服上海市第…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方玉庚,男,汉族,19551018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家   村方家哈312号。

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韩正,职务:市长。

上诉人因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受初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受初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准松江区人民政府2003年第一四二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200993日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不字2009163号)决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复议申请。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人民政府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不字2009163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0912  日,上诉人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受初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一审裁定),该裁定书以“市政府作出的征用土地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收案范围,不具有可诉性。起诉人因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进而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故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一审裁定混淆诉讼标的,严重违法;裁定没有法律依据纯属主观膳断,违反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进而剥夺了上诉人的起诉权,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一、一审裁定混淆诉讼标的。

在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中所起诉的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不字2009163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上海市政府征用土地的决定。

而一身裁定却以“市政府作出的征用土地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收案范围,不具有可诉性。”这样的理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这明显的混淆了本案的诉讼标的。

二、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是两回事,不得混为一谈。

一审裁定认为“起诉人因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进而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是错误的。

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征用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被上诉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至此行政复议案件已结束。之后上诉人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属于行政诉讼。两者不是一回事,不能以“起诉征用土地决定“是否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来判断“起诉不予受理决定” 是否起诉条件。

一身裁定在审理本案时实际上把两者混淆,这是导致其作出错误裁定的根本原因。

 

三、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但是一审裁定没有依据该条法规进行审查,而是将其他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来判断本案诉争标的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这明显是违法的。

四、依照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中上诉人因享有使用权的集体土地被征收,进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能继续享有,属于土地使用权被侵犯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

   依法上诉人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上诉人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才对该不予受理决定进行起诉。这完全完全符合上述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综上,本案中一身裁定混淆诉讼标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并违法剥削了上诉人的起诉权,上诉人对这样不懂法律、随意践踏公民权利的法官表示严重的抗议,再此上诉人要求二审法官认真审查和核实,并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进行分析和答复,不要随随便便一句话就做出裁定。若法官不顾公民权利肆意违法裁判,上诉人将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上诉人虽然是农民,但不是无知,请法官不要以为上诉人文化水平低就随意欺骗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体恤民情,依法裁判。

 

 

 

 

 

 

 

 

 

 

上一篇:季天福诈骗案件成功辩护 下一篇:撤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行政诉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