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天福诈骗案件成功辩护

  发布时间:2010-03-28 12:19:27 点击数:
导读:失明男子季某,冒充和尚身份,以到拉萨给佛贴金为由,诈骗一名居士9900元现金和一部相机。  去年1月,一身佛家打扮的季某在南宁的一家寺院里,结识了被害人黄女士,并称自己是一名僧人,眼睛是小时候在打扫寺院…

                                                                                  

 

 失明男子季某,冒充和尚身份,以到拉萨给佛贴金为由,诈骗一名居士9900元现金和一部相机。  去年1月,一身佛家打扮的季某在南宁的一家寺院里,结识了被害人黄女士,并称自己是一名僧人,眼睛是小时候在打扫寺院的时候受伤失明的。季某称自己和黄女士十分有缘,黄女士是自己前世的空行母,如果共同修行,将会事半功倍。身为居士的黄女士相信了季某的话,并与其共同“研习”佛法。

  去年3月,季某带着一些佛法书来到黑龙江黄女士家中,与其继续共同“修行”。“修行”过程中季某称要到雍和宫买金,然后带黄女士到拉萨给佛贴金,可以帮黄女士早日修成正果。于是二人于去年4月底来到北京,黄女士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9900元交给季某保管,并随季某一起来到雍和宫。

  次日,季某以要到雍和宫拍照为由,向黄女士借了相机。谁知,季某拿上相机就直接奔向火车站,去往外地。黄女士见季某失去联系才如梦初醒,马上报警。西站公安分局民警在广东将季某抓获。

  去年12月底,季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宣武检察院提起公诉。

   本中心律师王卫洲了解到季天福的从小缺乏父母关爱、视力残疾等情形后对其进行了法律援助。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所有辩护意见,仅对季天福判处有期徒刑9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季天福的委托,依法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

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诈骗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季天福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犯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天福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态度诚恳,依法应酌情减轻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季天福在被抓获后,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在到案过程中一直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逃跑等行为,这表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错误、具有自新的心理。这些情节有公安机关《到案经过》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询问笔录都可以证明,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三、对于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之所以规定对盲人犯罪、聋哑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要是考虑视觉等重要功能的丧失会导致人的认知、交流等能力下降,不能正常融入社会生活,其辨认自身行为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弱于常人,故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可以从宽处罚。

在本案中根据被告人一贯的表现、警方询问笔录、证人的证言已及诊断证明书可以判定被告人基本上看不见东西的,与认知等各方面是存在缺陷不能正常的融入社会的,因此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触犯刑法有其特殊的生活背景和苦衷,应以教育为主、给予较轻的处罚。

1被告人刚出生两个月便遭遇父母离婚,失去父爱的关怀;五岁时母亲改嫁将其留在舅妈家生活,又失去母爱的关怀;被告人一人在其舅妈家生活,后又因难以适应这样的生活十三四岁的时候离家出走,靠捡破烂求生。因条件限制被告人不但没有上过学、甚至连户口都上不了。被告人因幼年缺乏社会和家庭的爱护使被告人很容易为了生存而染上不良的恶习。

2、被告人犯罪动机单纯,且属于少年时误入歧途学会了以和尚的方式骗钱。虽然从法律上被告人属于以非法取得为目的,但在生活中被告人是为了生存,被告人没有文化、双眼又看不见,没有人教过任何生存技巧,实际上被告人是没有能力来靠自己的劳动来维持生存的,且被告人连户口没有不享有其他人残疾人享有的社会保障和救济,这也是被告人被迫开始诈骗的重要原因。

3、被告人本性是善良的,被告人在其刚离家出走时并没有从事违法行为,而是以捡破烂谋生;并且在自己生活极为困难的前提下,给舅妈钱报答养育之恩,足见其本性是善良的,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误入歧途,在其成长中学会了和尚们的赚钱方式,导致被告人采取了这样的生活方式谋生。

综上123所陈述,被告人本性并不坏,若是在其幼年、少年时有人加以帮助和指引,相信其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且被告人在被捕后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的错误,并主动配合公安和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行为,相信其在经历这次磨练之后会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望人民法院体恤民情,以教育为主、给较轻的处罚。

 

根据本案中公安检查机关对被告人及证人郎小梅、被害人黄桂荣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人与黄桂荣属于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因不能自己生存,想办法骗点钱虽然是违法的,但是被告人并不是肆无忌惮的诈骗,而只是从其朋友处骗钱,因诈骗对象的狭窄,其危害社会的人群范围也是相当的狭窄,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比较小。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生活穷困的人或创业等其他原因常常从父母、亲人、朋友处借钱根本不准备还或者骗钱,这些现象能够被刑法所容忍是因为其危害并不是太大,相对而言被告人被告人与这些现象虽然在法律上性质不同,但是从伦理、道德等各方面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因为其欺骗的对象都是与自己有着一定的感情、虽然不具有抚养的义务但至少在情理上应该对自己予以帮助的人。从内心的角度上,被告人是为了生活而需要得到救济,只是在难以得到救济的情形下选择了诈骗的手段。

 

六、被告人还年轻、且有着悔过自新的决心,应当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被捕后,经过由自由世界进入高墙之内的磨练,经过公安机关及看守所的教育和批评后,应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且认罪态度非常的诚恳,并且被告人已经想到了以后要想通过“盲人按摩”的正当方式来维持生计,足见其改过自新的决心是坚定地。

被告人才25岁,在城市里被告人还是一个孩子,他应该正在大学里读书或者刚刚步入社会参加工作,然而由于命运的坎坷被告人走上了另一条的道路,幸得公安机关及时将其捉获使其认识到了错误、并决心改过,25岁重新做人为时不晚,相信这对被告人来说不是一件坏事,恰恰相反这是一个机会、是一次磨练,是将被告人由违法犯罪的路上拯救的一条捷径,也希望人民法院在被告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路上给予其轻缓的刑罚,使其在自强自立的路上能够有更多的鼓励能够更加的顺畅。

作为一个人,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无论什么样的人他都能自己身体力行的从事一份工作,他都从小有人抚养和教育,而被告人由于命运的悲惨,不但没有人肯养育,没有学会生存的技能,而且从小受家庭的残忍对待,只是他被迫离家出走,他的手指断了、眼睛又看不见,又没有人养育他,他不去行骗他怎么生存、他不依赖别人他吃什么喝什么,他是触犯了刑法,可是法律又给予他什么呢,社会给予他什么?季天福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其父母和家庭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好在公安机关早日破案,使其能够认识错误并悔过自新。每个人都有向上的愿望,25岁正值风华正茂、奋发有为的年代,相信被告人能够自强自立,请人民法院给予其宽大的处罚。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审查并采纳,谢谢!

 

 

                       201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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