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27 15:48:50 点击数:
导读: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通知牡政办发〔2004〕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通知

牡政办发〔 2004 4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 黑政办发〔 2004 17 ) 精神,妥善解决“一免两补”政策实施后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原则。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时,必须以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为基本前提,凡是土地承包形式合法、合情、合理的,一律不调不动;凡是能通过其他途径保证无地和少地农民有稳定收入的 , 一般不调不动;给部分无地和少地农民补地的方案没有获得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可以不调不动。

(二)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时,要充分尊重大多数村民的意愿,以民主公开的方式解决问题。尤其是处理没有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一定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协商解决。一切涉及土地丈量和调整的行为,都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时,各县(市)、区政府是责任主体,要对本地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进行认真排查和研究分析,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黑政办发〔 2004 17 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出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实施办法,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当地。

(四)坚持确保农村稳定的原则。各地要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做好化解工作,不激化矛盾,不上交矛盾,认真细致地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控制越级上访案件,坚决防止恶性案件发生,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地源的界定。用于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地源是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包括超标部分)、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不能作为地源的土地是二轮土地承包时给外出打工等人员预留的土地、非法开垦的林地和草地、由农民耕种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对于有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应根据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源情况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不能打破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界限。

(二)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对于以下人员应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不享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是以不要承包地为条件落户的暂住户或挂靠户;二是有两地户籍,并在另一户籍地取得承包地的人员;三是二轮土地承包后在本村落户人员(不包括婚入人员)。

(三)关于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下列情况可视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一是与村有协议,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户口已经迁出的;三是因欠款与村集体有协议,自愿放弃部分承包地抵顶欠款的(不包括因欠款被强行收回承包地的)。

(四)关于“户口在人不在”人员的界定。 “户口在人不在”是指户口已落入该村,并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一轮或二轮承包时因外出打工等原因没有分到土地的人员。“户口在人不在”人员界定时间,以本村二轮土地承包方案规定的时间为准。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阶段( 2004 8 15 日~ 31 日)。各县(市)、区要根据全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解决土地纠纷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办发〔 2004 17 号文件精神,在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本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方案。

(二)组织实施化解纠纷阶段( 2004 9 1 日~ 11 30 日 )。这是集中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点阶段。各地要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向重点村派出工作队或工作组,逐个村对土地纠纷问题进行分类排队,制定该村化解纠纷方案,并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按大多数村民的意愿落实方案,做好少数人的思想工作。要积极帮助无地和少地农民寻找就业渠道,增加收入。

(三)完善和规范土地承包阶段( 2004 12 31 日~ 2005 1 31 日 )。建立和完善土地台帐,规范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合同,加强机动地的管理。

(四)检查验收阶段( 2005 2 28 日~ 3 31 日 )。市对县、县对乡、乡对村,按全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解决土地纠纷电视电话会议和黑政办发〔 2004 17 号文件精神要求,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要求

(一)纳入重要日程,落实工作责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而且随着秋收的到来会愈演愈烈。为此,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农村工作的重点之一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各级政府必须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组织机构,抽调得力干部,集中时间和精力搞突破。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宣传政策、制定方案、接待上访、组织协调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落实“一免两补”政策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及配套改革中,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作为重要内容一并推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农村和农民的土地权属案件要依法加快办理 ;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搞好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合同仲裁,维护农民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县乡干部包村和派驻工作组(队)制度,各地要向村派驻有责任心、工作能力强的包村干部,协助村委会做好土地矛盾的排查和化解工作;对于土地矛盾比较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村要派工作组(队),并由县(市)、乡(镇)领导干部亲自包村解决问题。

(二)健全机构,建立长效机制。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三级管理、两级仲裁”的管理机制,各地应健全和完善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组织机构,配齐人员,强化培训,落实责任,真正建立起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严格依法办事。各地要继续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黑龙江省信访条例》、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让法律、法规和政策下乡、进村、入户,使农村干部和广大农民准确理解基本精神。特别要做好对政策理解有偏差的农民和村干部的说服教育工作,依法解决处理好土地纠纷问题。

(四)认真做好无地和少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积极帮助这部分农民增加收入。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没有分到或只分到少量承包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积极帮助他们通过承包其它集体资源、发展养殖业和多种经营、外出务工等途径拓宽增收渠道。

(五)认真处理好因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上访问题,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各地对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农民群体性上访、越级访和重复访案件,必须实行领导包案制,要责任到人,一抓到底。对一般性的上访问题,要分级负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杜绝出现因工作不到位引发新的越级上访问题;对一些相对稳定的地方,要注意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及时把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已经到省、到京的上访案件,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拿出解决办法;对无理取闹、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等违法行为,要坚决果断依法处理。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和解决群众上访问题,真正做到不回避、不掩盖、不推诿、不拖拉,敢于并善于解决各种矛盾,坚决防止因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而引发恶性案(事)件。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对接待农民上访和处理土地纠纷问题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处置失当,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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