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0-02-26 12:20:09 点击数:
导读: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1999年11月16日鲁价费发〔1999〕314号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报告》(鲁土用字14号)收悉。随着农业…

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19991116 鲁价费发〔1999314

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报告》 (鲁土用字14)收悉。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作物种植结构的改良、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增长和农作物收购价格提高,农作物单位面积产值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1992年制定的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做适当调整。 根据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省农业生产发展变化情况, 现将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如下:

 

一、征用土地年产值(包括主、副产品)标准:

 

1.耕地

 

(1)粮食作物田

 

平原地区:10500-19500/公顷(700-1300/) ,山区丘陵:9000-15000/公顷(600-1000/);

 

(2)粮、棉、油、烟、菜等混合作物田

 

平原地区:15000-25500/公顷(800-1200/),山区丘陵:12000-18000/公顷(800-1200/);

 

(3) 菜地(常年种植) :18000-30000/公顷(1200-2000/) ,最高不超过36000/公顷(2400/)。温室、大棚补偿另计。

 

2.果园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3.林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4.鱼塘、藕塘: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土石方工程及鱼苗、藕秧损失另计。

 

5.其他土地年产值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表中未列出的。

 

1. 苗圃苗木, 根据苗木树种及培育期, 移栽及损失费30000-90000/公顷(2000-6000/)

 

2.鱼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60000-150000/公顷(4000-10000/)

 

3.藕塘,土石方工程及藕秧损失费45000-90000/公顷(3000-6000/)

 

4. 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补偿的,报市地物价部门确定补偿标准。

 

三、各市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各类土地年产值及地面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

 

四、本批复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附表: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

 

│序号│ 名称 │ 类 别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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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房屋 │ 乱石基、砖石墙、 │ │ 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

 

│ │ │ 钢筋混凝土预制 │ │ 2.旧料归原主 │

 

│ │ │ 或现浇平屋顶 │220-260/平方米 │ 3.房屋补偿费用系 │

 

│ │ │ │ │ 指旧料损失、 │

 

│ │ │ 乱石基、砖石墙、 │ │ 拆建人工费用 │

 

│ │ │ 木结构斜坡瓦屋顶 │160-220/平方米 │ │

 

│ │ │ 乱石基、砖垛、坯墙、 │ │ │

 

│ │ │ 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120-160/平方米 │ │

 

│ │ │ 乱石基、土坯墙、木结 │ │ │

 

│ │ │ 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 80-120/平方米 │ │

 

│ │ │ 砖垛、苇箔、草顶 │ │ │

 

│ │ │ 简易房 │ 50-80/平方米 │ │

 

│ │ │ 住宅楼 │300-500/平方米 │ │

 

│ │ │ 办公营业楼 │400-600/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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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围墙 │ 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 │ 70-80/m │ 旧料归原主 │

 

│ │ │ 乱石基砖墙高2-2.5m 60-70/m │ │

 

│ │ │ 乱石基砖墙高1.5-2m 50-60/m │ │

 

│ │ │ 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30-40/m │ │

 

├──┼────┼────────────┼────────────┼────────────┤

 

│ 三 │畜禽舍 │ 砖混结构 │ 60-100/平方米 │ │

 

│ │ │ 简易结构 │ 30-50/平方米 │ 旧料归原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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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迁坟 │ 棺木、拾骨、骨灰盒 │ 80-150/座 │ 包括迁葬工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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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温室 │ 钢、砼骨架、玻璃顶 │ 40-60/平方米 │ │

 

│ │ │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 20-40/平方米 │ │

 

│ │ │ 简易塑料薄膜棚 │ 10-20/平方米 │ 旧料归原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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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小桥 │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 800-1200/平方米 │ │

 

│ │ │ 平坦石拱桥 │ 700-1000/平方米 │ │

 

│ │ │ 石拱桥 │ 1200-1700/平方米 │ 按桥面面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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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涵洞 │ 石盖板涵跨径1-2m 300-500/m │ │

 

│ │ │ 石拱涵跨径1-4m 500-1800/m │ │

 

│ │ │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 │ │ │

 

│ │ │ 跨径1-2m 400-1500/m │ │

 

│ │ │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 │ │

 

│ │ │ 跨径1.5-4m 600-1800/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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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台田石堰│ │ 30-50/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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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水渠 │ │ │ 不包括田间毛渠 │

 

│ │ 水池 │ 土筑水渠、水池 │按挖方体积40-60/立方米│ │

 

│ │ │ │ │ │

 

│ │ ├────────────┼────────────┼────────────┤

 

│ │ │ 石砌水渠、水池 │ 30-50/立方米 │ │

 

│ │ │ 砖砌水渠、水池 │ 40-60/立方米 │ 土方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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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水 井 │ 手压井 │ 10/m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

 

│ │ │ 土井:直径1.2m 80-110/m │ 用料及用工等费用 │

 

│ │ │ 砖井(包括乱石井) │ │2.废、枯井按同类井 │

 

│ │ │ 深5-10m直径1.5m 1300-3000/m │ 补偿标准30-50%补偿 │

 

│ │ │ 深10-20m直径2.5m 3500-4800/m 3.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 │ │ 下管井 │ 160-350/m │ │

 

│ │ │ 机井:20-50m 150-200/m │ │

 

│ │ │ 深50-100m 200-260/m │ │

 

│ │ │ 深100-250m 260-300/m │ │

 

│ │ │ 深250m以下 │ 300-360/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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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乔木 │ 胸径小于5cm │ │乔木系指用材林种,

 

│ │ │ (幼树,松柏树小于cm) │ 移栽费1.5-3/株 │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

 

│ │ │ 胸径5-10cm │ │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 │

 

│ │ │ (松柏树3-6cm) 20-30/株 │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

 

│ │ │ 胸径10-20cm │ │特种用途林树木价格另议;

 

│ │ │ (松柏树6-10cm) 30-45/株 │树归原主 │

 

│ │ │ 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 │ │ │

 

│ │ │ 10cm)以上成材树 │ 45/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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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果树 │ 苗木 │ 移栽费1.5-3/株 │果树包括:苹果、 │

 

│ │ │ 幼龄期(区分树种) 20-40/株 │梨、桃、杏、核桃、 │

 

│ │ │ 初果期(区分树种) 120-260/株 │樱桃、柿、枣等树种,

 

│ │ │ 盛果期(区分树种) 200-400/株 │树归原主 │

 

│ │ │ 衰老期(区分树种) 200-80/株 │ │

 

│ │ │ 葡萄(区分生长期) 5-30/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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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灌木 │ 一年生以内 │ 2-4/墩 │每墩出条数 │

 

│ │ │ 一年生以上 │ 3-5/墩 │按10-20根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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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电力 │ 低压线路 │ 900-1200/杆 │包括电线等材料 │

 

│ │ 通讯 │ 通讯广播结路 │ 900-1200/杆 │损失及拆建工费 │

 

│ │ 线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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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砖窑 │ 18202232门轮窑 │ 7000-10000/门 │ 包括烟囱 │

 

│ │ │ 老式土窑 │ 8000-30000/座 │ 包括烘干室 │

 

└──┴────┴────────────┴────────────┴────────────┘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按《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搬迁压煤建筑物,按鲁政发24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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