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26 12:20:38 点击数:
导读: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经省政府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年产值按照1000元/亩确定。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调整为平均每亩160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干使用。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为500元/亩,菜地为1000元/亩。
四、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4]76号)规定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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