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纪要

  发布时间:2010-10-16 18:16:57 点击数:
导读:2009年1月22日,在武汉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东湖风景区分局召开了《武汉天兴洲道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征用先锋村土地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听证会。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第…

     2009年1月22日,在武汉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东湖风景区分局召开了《武汉天兴洲道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征用先锋村土地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听证会。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特将听证会有关内容纪要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听证会依据被征地单位先锋村第八村民小组56位村民委托北京农权律师事务所对《方案》提出的听证申请而召开。听证会对《方案》进行了讨论,听取了先锋村第八村民小组六位村民代表对《方案》的意见。
      听证会主持人为武汉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东湖分局副局长张勇强,听证员为武汉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东湖分局建筑规划管理科(拆迁征地管理科)覃革副科长、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耕保处主任科员宋光华。听证记录员为武汉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东湖分局建筑规划管理科(拆迁征地管理科)科员朱玉龙。
      听证代表有武汉天兴洲道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程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支铁办张意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城乡工作处曾令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先锋村村委会副书记张元华,委员容加朝、陈秋文、晋志红,先锋村八组容加谷、鲁联珍、容卫国、李志训、芦玉梅、肖作经及先锋村八组59位村民委托代理人。
      听证会按规定公开举行,听证期间无延期、中止或终止情况发生。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武汉天兴洲道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征用先锋村集体土地74.3453公顷。《方案》所述武汉天兴洲道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先锋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12042.6947万元,安置补助费12346.0525万元,青苗补偿费及其他费用223.0359万元。分局依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对该方案进行了公示公告。先锋村八组容加谷等59名村民对《方案》提出异议,委托北京农权律师事务所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听证申请。按照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耕保处安排,依据相关规定,分局对《方案》组织听证。
      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听证代表在听取《方案》基本情况介绍后,认为《方案》侵害了申请人合法利益,具体理由一是没有公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所采纳的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8.714万元/公顷的来源和依据;二是《方案》所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以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违法。
      四、听证事项
      听证代表提出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武汉天兴洲公铁两用长江大桥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于2007年4月28日下发到湖北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工作于同年开始实施,应参照2004年、2005年、2006年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各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二是《方案》所述征收土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由武汉天兴洲道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先锋村村委会这一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不合法。
      五、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对于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听证员宣传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并进行了认真的解释,经研究,对听证会代表的要求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关于年产值标准的问题。对听证代表关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标准所提出的不同意见,建议按照用地批准机关批准的时间往前推三年之后取其平均产值。该项目用地经国土资源部《关于武汉天兴洲公铁两用长江大桥工程建设用地批复》(国土资函【2007】339号)所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三年平均年产值为13.66万元/公顷。在该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不降低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方案》对先锋村采用的18.714万元/公顷作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实际上高于国土资源部批准《土地征收方案》中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2、关于《方案》所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支付主体的问题。虽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十九条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组织者,因此,我局的《方案》中确定由用地单位武汉天兴洲道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征地补偿款项给先锋村村委会的做法并无不妥。
      3、关于《方案》所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于先锋村八组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先锋村村委会才能代表先锋村全体村民行使相关权利和义务。因此,在此征地项目进行土地补偿安置款的发放过程中,由用地单位武汉天兴洲道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征地补偿款项给先锋村村委会的做法并无不妥。
      4、关于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方式的问题。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先锋村村民委员会后,先锋村村委会根据本村所确定的分配方案,以何种方式将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问题,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的操作细节问题,只要其支付方式不违反国家的相关政策,不侵害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必要过多干预。
      5、关于村民代表要求将7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问题。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的有关规定,村民代表要求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分配。我局认为,征地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如何分配的问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事务。其分配方式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有利于被征地农民妥善安置的原则进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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