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11-18 22:00:24 点击数:
导读: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做好《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实施过程中已批节余安置用地(以下简称遗留安…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做好《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实施过程中已批节余安置用地(以下简称遗留安置用地)的市场化运作和出让处置工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09〕16号)有关规定,结合遗留安置用地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组织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处置工作,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前必须依法批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遗留安置用地招拍挂出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不得设置排斥他人竞争的不合理条件。

(三)遗留安置用地市场化运作和土地出让处置,要保护村民合法权益。

二、土地处置规定

(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处置的遗留安置用地,其处置面积、交易条件、开发要求等必须依法经该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由区民政部门和农经部门现场监证、乡镇(街道)审核、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处置方案依程序经区政府同意后,市国土资源局可直接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挂牌出让宗地的规划要点,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作为委托人办理土地委托转让并出让的呈报手续。

(三)规范挂牌出让条件的设置。在编制遗留安置用地出让方案时,除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外,可以以无偿方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返还一定面积的商业用房和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用房等相关交易条件和开发要求(以下简称安置挂牌条件),以利于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办理设有安置挂牌条件的遗留安置用地出让时,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上如实记载有关安置挂牌条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开发项目预售手续时,必须严格审查安置挂牌条件的落实情况。

(五)坚持熟地出让的原则。遗留安置用地依法处置前,委托人必须全面完成该宗土地征地前地面建(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和人员安置工作。

(六)对在划拨土地或原集体建设用地上,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名义依法依程序完成了开发建设的项目,且在该宗遗留安置用地依法审批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不需要重新建设的,可以按协议出让办理用地手续,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已批建地面建筑物的规划用途和据实核定的容积率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将该宗土地协议出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的全资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的全资公司在协议受让土地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对公司股权变更和土地转让等行为作出相应约定。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办理出让手续的遗留安置用地需要转让的,必须按遗留安置用地处置规定的程序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土地转让手续。土地转让后需由受让人按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开发的,必须按照熟地交易、网上挂牌的要求,委托国土资源市场公开挂牌转让。地面上建有合法建筑,且符合现有规划要求并完成了项目开发的,应在依程序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先依法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凭房产权证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八)遗留安置用地挂牌出让一律实行网上交易,有关安置挂牌交易的具体条件等必须与《挂牌出让须知》一并上网公示,不允许进行暗箱操作。

(九)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开展市场运作的遗留安置用地,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区政府签订协议;政府依法收回遗留安置用地。

三、政策扶持措施

(一)土地成本价款的返还与出让收益的拨付。土地成本由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市财政局对遗留安置用地出让成交总价款中的土地成本,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中确定的金额即征即返。遗留安置用地处置产生的出让金、增值收益市级财力部分,由市财政及时拨付给区财政,区政府应专项安排给宗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安置资金缺口。区、乡(镇、街)财政不得截留遗留安置用地出让成交总价款中返拨的资金。

(二)在设有安置挂牌条件的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后,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对土地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

(三)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后,在项目建设报建过程中,对符合出让方案以无偿方式返还的安置面积,市本级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监管办公室负责协调区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遗留安置用地出让的全程监管工作。

(二)市、区监察部门应加强督查,对在遗留安置用地出让过程中设置虚假挂牌条件、部门或个人监管失职等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三)区政府、乡镇(街道)应对设有安置挂牌条件的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后的开发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安置挂牌条件优先落实,及时调处开发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切实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开发顺利实施。

(四)对过去在市场化运作中因运作不规范而引发的矛盾,由区政府牵头,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建等职能部门紧密配合,认真进行个案研究,合理制定处置办法,有效化解各方矛盾,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五)在进行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和建成项目分户发证时,市国土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复核安置挂牌条件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部分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监管办公室研究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的生产、生活安置用地中节余的土地,可按本意见办理有关处置手续。

(二)除上述第二条第八款的情况外,本意见发布前已经出让、转让和处置了的生产、生活安置地(含企业留地),不适用本意见。

六、本意见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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