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沛县人民法院违法不予立案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1-11-09 20:22:37 点击数:
导读: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沛县人民法院违法不予立案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受徐州市沛县夹河子地块的五户居民的委托,依法代为调查和办理沛县夹河子地块…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文件

                

关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沛县人民法院违法

不予立案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受徐州市沛县夹河子地块的五户居民的委托,依法代为调查和办理沛县夹河子地块非法强制拆迁一案。经指派律师详细的调查,本所对夹河子地块非法强制拆迁一案有了相当程度的了解,并且根据事实和法律形成了一些法律观点。为了妥善、有效、积极的处理问题、切实维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所先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希望能够通过这些途径纠正相关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解决好被拆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被侵害的问题。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沛县人民法院却人为地设置各种障碍,拖延办案、贻误工作,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将本所当事人的正当诉求阻挡在法院大门之外,严重侵犯了本所当事人的合法诉权。损坏了人民法院在百姓心中公平正义的形象、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玷污了法律的尊严。现将该两级人民法院违法不予立案的情况向有关部门予以报告,希望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重视并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

      2010年3月29日沛县人民政府在既没有给本所当事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也没有负责为其安排周转房的情况下指挥沛县沛城镇人民政府、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沛县规划局在未事先告知本所当事人(郝心讲、刘够花、叶体侠、李继伟、张艳玲等五人)其将实施强拆行为且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以旧城改造为名非法强制拆迁将本所当事人的房屋突袭强拆完毕。事后本所当事人不得不在原址上搭建帐篷临时居住,极其艰难的忍受夏天的酷暑,冬天的严寒特别是当其他人家在温暖的自家房屋里热热闹闹的团聚过年时,本所当事人却在寒冷漏风的帐篷里凄惨冷清的过年。现在他们没有工作,没有社会保障,只是靠打临时工补贴家用,家庭生活顿时沦落到艰难困苦的地步,唯有通过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唯一的希望也被沛县人民法院和徐州中级人民法院给扼杀了。

    一、沛县人民法院违法不予立案剥夺了徐思红等人的合法救济渠道。

本所指派律师于2011年1月26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关于《撤销沛县人民政府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撤销沛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座落在汉城路西侧、樊哙路南侧、沛中路东侧沿河北侧约110.5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

2011年2月15日本所指派律师向沛县人民法院对沛县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2011年3月13日2011年4月3日本所又向沛县人民法院分别对徐州市规划局、徐州市国土局、徐州市建设局、徐州市发改委等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各机关均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011年4月11日本所指派律师再分别向沛县人民法院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沛县沛城镇人民政府、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沛县规划局等四被告强制拆迁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之后又多次向该两级人民法院邮寄立案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截至2011年6月1日,沛县人民法院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立案审查期限的规定,并且没有给本所任何有关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受理的通知,严重侵害了本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本所指派律师多次电话联系和亲自到沛县人民法院以及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案件的立案情况,本所当事人也多次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沛县人民法院了解立案情况并且多次邮寄立案材料,但是该两级人民法院以这些案件需要先协调,协调不成再立案为借口;后来沛县人民法院告之本所指派律师和当事人去和徐州中级人民法院联系由中院指定管辖审理此案,他们审理不了这个案子;本所指派律师和当事人多次去找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们说这个案子应该是沛县人民法院审理又让我们去找沛县人民法院等等理由为借口,一直拖延不予立案。该两级人民法院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政诉讼的程序方面的规定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关于法院工作人员纪律方面的规定。

二、徐思红等人为维护权益,只好自力救济,和施工方开发商矛盾激烈,并在继续激化和升级,请贵机关监督地方法院依法给予其合法救济渠道,以免产生严重后果。

 为维护本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积极纠正国家审判机关的不当行为,督促其依法办案;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积极稳妥的化解社会矛盾,特反映以上情况,望相关部门能够予以重视。

主题词:徐州中级人民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非法强制拆迁  法律意                                                         

报   送: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苏省委政法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徐州市委政法委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2011年6月1日

承办律师:王卫洲,联系附: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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