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21 16:48:31 点击数:
导读: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
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落实中央确定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保证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意义
    去年以来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刹住了盲目设立开发区大量圈占土地之风,遏制了乱占滥用耕地的势头。但当前一些行业、地区投资增长过快,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突出,资源供应和粮食安全的压力加大,反映到土地利用上的盲目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违法违规用地等问题依然严重,土地市场秩序还不够规范,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待进一步深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经济平稳协调较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利于遏制一些行业、地方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有利于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有利于促进土地市场的规范和发展;有利于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积极参与宏观调控,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和加强宏观调控的部署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国土资源工作新的要求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上来,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当前要加强组织领导,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为中心,统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全局,及时调整工作部署,突出工作重点,全面落实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各项措施,确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坚决制止乱占滥用土地行为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是去年国务院部署开展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延续和深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紧急通知》和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时制定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步骤。要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沟通,搞好协调,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任务。
要把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与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阶段性检查验收,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相结合,把《紧急通知》要求的六项治理整顿内容与正在进行治理整顿和已经部署过的专项检查工作相结合,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搞好衔接。已作出部署的专项检查要继续进行,不重复部署。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的基础上,重点清理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和土地审批情况,整顿违法批地、非法占地的行为;会同农业部门抓紧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同时要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检查工作;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清理检查;配合监察、农业和审计部门开展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特别是拖欠补偿安置费问题的检查;继续配合监察部门开展对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执法监察。各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标准和要求,切实查清和纠正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决定,切实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根据国务院《紧急通知》要求,集中半年左右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暂停审批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在此期间,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暂停办理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授权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暂停办理应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等重点建设项目及相配套的拆迁安置,因建设期限、施工季节的需要,确需在近期施工建设的项目用地,须报国务院批准。部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定《深入开展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报批条件的,才能按现行的报批程序向国务院报批,其它用地一律不得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报批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报批要求,按项目报批用地。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已经受理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清理,对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报批条件的项目抓紧组织材料报批,属于暂停范围的一律停止办理。为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切实抓好建设用地报批的前期工作,抓紧完善必备的报批材料,缩短报批周期。
    四、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管理,积极参与宏观调控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暂停受理对县改市(区)和乡改镇、撤乡并镇所在地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申请。对于不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且符合《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修改规划条件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必须严格依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项目批准文件和法定规划批准权限及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于符合《紧急通知》要求须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严格规划审查,确保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证基本农田不减少。
    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建设用地供应。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等,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划和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得通过预审。
    切实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计划执行的跟踪和监督。优先保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坚决禁止计划外用地和超计划批地。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必须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不按计划或超计划批地和乱占滥用、低效用地的地方,要追究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的计划指标。
    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土地供应政策和管理制度,调控土地供应结构,引导产业区域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和《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在供地环节上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要充分利用暂停审批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时机,大力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建立健全土地集约利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要进一步规范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加强土地权属管理,作到各类用地地类、面积、权属准确清楚。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对超标准的用地,审查、报批土地时要依标准予以核减。进一步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及土地利用强度等指标,对土地集约利用强度低的要限制供地。
    五、认真抓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在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中,要切实查清基本农田底数和存在的问题,重点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五个不准”, 坚决制止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等破坏基本农田行为;严禁擅自降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要求,擅自修改规划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布局;禁止跨市、县的基本农田易地代保,对地方已经制定的鼓励基本农田易地代保的有关规定要停止执行。要通过检查促进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凡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中没有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要抓紧落实到地块;没有树立标志的,要抓紧树立标志;没有签订责任书的,要抓紧签订责任书,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逐级落实到地方政府、村组和农户,作到基本农田的图、表、具体地块和责任人一一对应。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好对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的督查和验收。
    
    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报批用地时附具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有效凭证。补充耕地方案未实行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的、未采取表土剥离和利用措施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用地。部将出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严格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各地要立足本市、县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省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省域内的易地补充耕地应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未经国务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跨省域的易地补充耕地。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结合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增强法制意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建设用地未批先用等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国务院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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