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0-08-07 09:50:54 点击数:
导读:行政起诉状原告:优美特生态农场通山有限公司,住所:通山县九宫山镇畈中村蘑菇畈,法定代表人:阮绪强,职务:董事长被告:咸宁市人民政府,地址:咸宁大道。法定代表人任振鹤,职务:市长。案由:行政复议 …

 

行政起诉状

原告:优美特生态农场通山有限公司,住所: 通山县九宫山镇畈中村蘑菇畈,法定代表人:阮绪强,职务:董事长

被告:咸宁市人民政府,地址:咸宁大道。法定代表人任振鹤,职务:市长

案由:行政复议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所作的不予受理的决定违法

 

    事实与理由

      2010425通山县九宫山万头奶牛牧场建设指挥部作出《房屋拆迁公告》。原告于2010527就该公告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于201068以“属于通告性质,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由,对该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原告认为该不予受理的行为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所作的不予受理的决定行为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一、《房屋拆迁公告》限制了原告的自主经营,强行要求拆迁,依法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

《房屋拆迁公告》把原告列为拆迁对象,该公告要求 “公告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再进行租赁房屋,企业和私人业主迅速自找新址,在规定的时间内拆迁……”所以该公告已经实质性的影响到了原告的合法经营,被告的“属于通告性质,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说法是违背事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通山县九宫山万头奶牛牧场建设指挥部作出《房屋拆迁公告》的行为属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且对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依法应当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

二、被告在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又决定不予受理违法。

原告就该公告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是在2010527日,而被告对该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在201068日,超出了五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以,被告是在已经实际上受理原告复议申请的得情况下,而后又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明显违法。

综上,原告认为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对该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第(五)项和(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

 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向贵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优美特生态农场通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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