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收回土地案件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0-08-07 10:30:37 点击数:
导读:代理词阳泉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接受阳泉市郊区宏源高温材料厂(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其与阳泉市郊区政府(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我认为本案的…

                      代 理 词

阳泉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接受阳泉市郊区宏源高温材料厂(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其与阳泉市郊区政府(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代理人。

我认为本案的发生有着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但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着政府形象,被申请人利用各种手段逼迫阳泉市郊区宏源高温材料厂拆迁没有达到目的之后,打着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幌子,掩盖其非法占地的目的,掠夺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被申请人所称的“公共利益是不合法的利益,被申请人不得以公共利益为借口,逾越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被申请人收回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集体土地的目的是将其用于“阳盂公路两侧绿化扩建”,被申请人以这样的建设“广大村民都是受益者”,并称申请人所述该项目建设的不属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观点属于“偷换概念”,等为由称自己的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一直在称自己的行为行为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可以不经征地审批,就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收回申请人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这种说法是错误,因为其将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要实现的利益是违法的利益。

阳盂公路两侧绿化建设属于对道路两侧的绿化建设,其涉及的范围包含了苇泊、三渡等好几个村沿路房屋的拆迁,这样的绿化建设不属于苇泊村公益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范畴,依照该条法律的规定,不属于可以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范围之内,依法必须使用国有土地。

且本案中,并非苇泊村村委会自行申请收回申请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而是被申请人和有关部门要求其收回的,苇泊村村委会在其关于此事的《公示》中有明确的说明。在此之前河底镇政府和被申请人多次要求申请人拆迁,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才作出这样的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要求使用涉案土地属于违法的行为,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占地,这样的行为即使可以界定为公共利益也不能作为收回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集体土地的理由。

不可否认,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征地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可以但是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我国进行的属于公共利益占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非常之多,但是每一个项目都使用土地都要履行合法的征地审批程序,而不是凭借公共利益的的名目,可以违法的操作。

二、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材料和依据材料,依法应予撤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仅仅是河底镇政府的情况说明,没有提供其他任何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和依据,如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依据;苇泊村村委会申请收回涉案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材料及表决程序材料;没有提供其证明该行为合法的法律规定;没有提供被申请人所称的三城同创规划材料;没有提供三城同创的阳盂公路两侧绿化扩建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法律依据;没有提供阳盂公路两侧绿化扩建的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项目使用土地的法定要件;没有提供阳盂公路两侧绿化扩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该项目实施后的绿化面积的所有权主体证明;没有提供其所称的广大村民积极拥护的材料。

所有的一切仅仅是被申请人自己的一面之词和一直要求申请人拆迁的河底镇政府的一个说明,显然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三、阳盂公路两侧绿化建设涉及数个村,要拆迁数百户村民的房屋,侵犯了大量村民的根本利益,这不是苇泊村实施的项目。该项目的项目单位也无权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来进行绿化。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是规避省政府征地审批权限,自行征地。

被申请人收回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目的是进行阳盂公路两侧绿化建设,且被申请人作出的该行为决定,若申请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内容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条法律明显示针对阻挠国家征用土地时作出强制执行规定,而被申请人以收回集体土地的形式剥夺申请人合法土地使用权,又决定以国家征地的形式,对申请人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这显然是在规避国家征地审批权限和程序,通过非法形式征收土地,规避省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综上,代理人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收回申请人集体土地的行为完全是一个利用权力剥夺公民、企业合法财产权利的行为;是一种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是不争的事实,望复议机关有错必纠,作出符合法律、符合事实的复议决定。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充分的考虑。

                                      代理人:王卫洲

                                       2010年6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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