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10-04-03 13:47:59 点击数:
导读: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房地局,阳泉市规划局:《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办法》业经2005年6月24日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房地局,阳泉市规划局:

 

  《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办法》业经2005624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四日

 

 

                 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许可后的监管,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项目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实行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是指拆迁人在拆迁许可期限内,按照拆迁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实施拆迁完毕后,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验收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工作的实施管理。

        第五条  申请拆迁许可的项目,应当符合《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拆迁。

        第七条  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已发放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实施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拆迁人拒不接受的,书面决定停止其拆迁活动。

        第八条  在拆迁许可期限内完成拆迁的项目,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房屋拆迁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申请;

      (二)拆迁方案落实情况书面汇报;

      (三)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被拆迁人领取补偿款项的收据或证明(须有被拆迁人签字);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安置用房建设资金证明;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过渡费缴存资金证明。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人书面申请和汇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自审查完毕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需补充的文件或材料;报送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审查完毕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由于特殊原因在20日内不能组织验收的,经拆迁项目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1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

        第十条  拆迁项目应当与拆迁许可的范围相一致,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拆迁项目的范围;

      (二)拆迁项目具备施工条件;

      (三)拆迁项目有无上访遗留问题;

      (四)拆迁过程中有无采取断电、断水、断气以及封堵道路等不当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行为;

      (五)拆迁过渡费用、安置用房建设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项目验收合格的,出具拆迁项目验收文书,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  拆迁人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拆迁项目验收文书,未经拆迁项目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增减验收事项和无故拖延验收时间,不得为不符合法定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8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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