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大审议拆迁管理办法 钉子户水电要保障

  发布时间:2010-03-04 19:52:02 点击数:
导读:广东人大审议拆迁管理办法钉子户水电要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如何保护被拆迁人权益是关注焦点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昨天下午报请…

广东人大审议拆迁管理办法 钉子户水电要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如何保护被拆迁人权益是关注焦点

 

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昨天下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焦点再次集中在强制拆迁、拆迁补偿金额和原址产权调换上。

 

如何保障被拆迁人知情权?

 

1997年以来,广州市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达到342万平方米,涉及6万户23万人,目前有2.8万户6.3万人面临着拆迁。但是,很多被拆迁人因为无法了解房屋的拆迁情况,利益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害。人大代表认为:“要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拆迁办法》第六条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公告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内张贴,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有:拆迁的目的、依据、地点、范围、期限,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单位的名称,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救济途径等。

 

如何保障钉子户生活条件?

 

为了保证城市建设的正常需要,《拆迁办法》对强制拆迁进行了明确规定:“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但同时,实行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和提存公证。

 

此外,为了保障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暂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拆迁办法》明确了“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价格评估”有异议怎办?

 

被拆迁房屋和补偿安置用房价格的评估是房屋拆迁补偿的关键环节。“如何公正、公平地选择评估机构呢?”“拆迁人委托评估好,还是被拆迁人委托评估好呢?”《拆迁办法》第24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共同委托不成或者对分别委托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可以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20%补偿会不会太低?《拆迁办法》第25条规定:“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代表们表示,按照地段浮动补偿标准的方向是好的,但有代表提出,有些黄金地段的房子虽然很小,但因为是马路门面,可以养活一家人,但拆迁后即使按照20%的标准浮动补偿,被拆迁人得到的会不会太少?不在历史旧城区范围的“黄金地段”又如何补偿?

 

据有关专家介绍,《拆迁办法》第25条至少包含了三重意思:无论范围内外,都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如果是商业旺地,即使被划到范围以外也不必担心一刀切,因为还要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等因素确定;设“最低补偿标准”这一保护线,无论如何,都可得到最低补偿标准。

 

何谓“原址产权调换”?

 

房地产开发商因资金不足无法完成开发,造成了不少“烂尾楼”,以致一些被拆迁的住户“30岁搬出去,50岁也不能回迁”。为此,《拆迁办法》中的第33条以“原址产权调换”的制度替代了“回迁”制度:“被拆迁人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

 

究竟什么是原址产权调换呢?有关专家解释说,“原址产权调换”既不同于货币补偿,也不同于房屋产权调换,它实际上是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的有机结合。拆迁人一次性向选择了“原址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被拆迁人可以用这笔钱购买在原址上新建的房屋,也可以在遭遇“烂尾楼”的情况下另行购买其它地方的房屋。

 

另外,有人大代表指出,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如果开发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开发,在延长期内,开发商应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租金等费用。

 

(记者闫修彦、孙朝方,实习生陈捷,通讯员仁达)

 

羊城晚报200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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