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将制定拆迁补偿新法规

  发布时间:2010-03-04 19:48:54 点击数:
导读:国务院将制定拆迁补偿新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批重要法律草案2001年拆迁补偿条例即将废止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就业促进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等多部社会领域的法…

国务院将制定拆迁补偿新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批重要法律草案 2001年拆迁补偿条例即将废止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就业促进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等多部社会领域的法律草案将提请本次会议再审或初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等4部法律草案经过修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建议对城乡规划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继续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目的是在该法中增加条款,授权国务院就拆迁补偿问题制定新的行政法规。原因是,物权法今年101日将生效,而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之冲突,面临停止执行,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反垄断法

 

外资并购要过“国家安全关”

 

反垄断法草案三审稿,将禁止多种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如果获得通过,这部法律将从200881日起施行。

 

针对近年来国内日益增多的外资并购事件,反垄断法草案三审稿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律师法

 

“专家律师”无须过司考

 

律师法初审稿曾规定:“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律师执业。”

 

这一条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20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20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执业。”亦即保留特许律师执业制度,专家无须通过司法考试就能当律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为新的拆迁补偿法规铺路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目的是在该法中增加条款,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今年316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物权法,该法将于今年10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但是,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条例是“行政法规”并不是“法律”,况且,这个条例的内容与物权法有冲突,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经过认真研究,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有必要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突发事件应对法

 

禁止“出事”时哄抢财物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三审稿增加一条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增加理由是,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后,除了采取救助、控制、保障、保护措施外,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哄抢财物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

 

强化对中小企业支持

 

为了促进就业,就业促进法草案原二审稿曾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有常委会委员指出,仅通过信贷政策促进就业是不够的,还应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经过研究,这一条修改为“国家……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民事诉讼法

 

增加再审事由——防止法庭“不让当事人说话”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把“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明确为应当再审事由。

 

有特殊情况——“二年大限”后也可申请再审

 

现行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这一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修改理由是,有的再审事由可能2年后才发现,“二年内”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申请执行期限——由3年缩短为2

 

民诉法修正案一审稿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3年,现在缩短为2年。而且,申请执行时效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时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须“主动”报告财产情况

 

二审稿现在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主动”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原规定是,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修改原因是,不少常委会委员认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应主动报告有关财产状况,而不应等法院发现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后才报告有关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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