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0-03-03 11:08:42 点击数:
导读: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为适应我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新情况,更好地贯彻落实《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对《长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新情况,更好地贯彻落实《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二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临时过渡期限,依据其新建安置用房的层数不同,分别规定如下:

(一)安置用房层数为17层多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安置用房层数为818层高屋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三)安置用房层数为19层以上高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三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依据过渡期限的不同,分别执行如下标准:

(一)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含24个月)的,每人每月30元。

(二)临时过渡期限在24个月以上,不超过36个月的,每人每月40元。

拆迁人擅自延长临时过渡期限的,按《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新建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计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实施拆迁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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