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拆迁案件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0-03-31 11:19:39 点击数:
导读: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方玉庚的委托,依法担任其不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沪规土资复不字[2009]第33号)具体行政行为的代理人。经过详细的研究案卷、分…

代 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方玉庚的委托,依法担任其不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沪规土资复不字[2009]33号)具体行政行为的代理人。经过详细的研究案卷、分析案情以及法庭调查,我已对本案有了比较客观和全面的理解。我现在我依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重视和参考。

一、原告与“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松规地(2003038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下简称新浜中心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认定原告与此没有利害关系是错误的。

1、新浜中心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使用原告享有使用权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许可和凭证,拆迁原告房屋的重要要件,直接侵害和影响原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核发拆迁许可证和进行拆迁的重要要件,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松规地(2003038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准予建设单位“征用划拨”原告的宅基地的行政许可,是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原告宅基地的法律凭证。并且据此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拆迁原告房屋的行政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了实施拆迁的范围和红线,新浜中心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原告的房屋和宅基地确定为拆迁范围之内,准予建设单位征用划拨并办理拆迁手续,这直接侵犯和影响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2、核发新浜中心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产生了直接的限制和影响。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的规定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新浜中心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经核发,原告的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和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不得新建、扩建、也不得建设任何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并且不得出租和分列房屋租凭户名。这对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法律上产生了极大的限制,是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表现。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其规划范围的居民具有利害关系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容否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其规划范围的居民具有利害关系是不争的事实,全国各地的法院、复议机关都一致认为具有利害关系,其受理的像原告这样不服规划许可的案件有上千件万件,都依法作出判决或复议决定。并且各地规划部门为保障规划范围内居民的权利还专听取规划范围内居民的陈述申辩,并组织听证。在此我收集一些相关的材料,望审判长、审判员参考一下。

二、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沪规土资复不字[2009]33号)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认为原告向其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这是典型的错误适用法律。

该条法律的内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原告是在2009626日在原告的女儿方丽娟申请政务信息公开后得知新浜中心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原告认为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重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的权益,并于2009630日向有关被告申请了行政复议。这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告认定原告向其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该条法律规定是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是错误的适用法律。

被告在开庭时、法官向其询问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职权依据,被告竟然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这是明显的错误,同时也可以看出被告存在错误适用法律、对法律法规错误理解、滥用职权的习惯。

三、被告存在偏袒上海市松江区规划管理局的意图,故意违法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在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时,被告未经审核就告诉原告,肯定不会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这种行为明显是滥用职权、是对公民权利和法律的无视。

综上、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沪规土资复不字[2009]33号)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这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权利。望人民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审查核实之后依法采用。

 

                                代理人:

                                       

 

附相关案例及政府办事流程供合议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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