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28 16:01:18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8〕756号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指示…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规法〔2008756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解决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引导城市旧区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订了《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并经2008916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希望各单位在执行本若干意见过程中,积极贯彻、及时总结,并向市规划局反馈完善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关系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精神,为切实改善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现对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即居住对象主要为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就近安置住房项目参照适用。

  二、基本原则

  1、先有规划,后有建设

  根据《城乡规划法》,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并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前,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市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规划参数,明确规划管理要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建设;对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有必要调整原有规划参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方可启动项目建设。

  2、聚焦重点,全力推进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旧区改造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符合规划要求、条件成熟的项目,要加快推进,确保规划落地。规划管理部门在制定详细规划和核定规划条件时,要考虑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不突破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应深化研究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开发强度,集约利用城市土地,有效提高用地效率,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

  3、统筹兼顾,不留新的后遗症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既要积极推进,尽快改善本市居住困难群体的生活条件;更要立足百年大计,统筹兼顾城市整体环境和功能的提升。在保障旧区改造的住房安全、房屋质量和居住水平等前提下,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有效配置地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配套设施,方便群众生活。要坚持合理规划,规范管理,不能随意降低规划配置标准,导致“二次改造”或留下新的后遗症。

  三、合理确定规划指标,有力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

  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在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指导下,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新思路,通过精心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合理确定规划管理指标,引导保障性住房项目又好又快发展。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编制中可按以下规定控制:

 

  1、住宅容积率

 

  中心城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单个开发地块住宅净容积率(以下同)原则上控制不超过3.0,有条件的地块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3.5;位于郊区外环线附近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控制不超过2.5,有条件的地块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3.0

 

  2、绿地率

 

中心城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基地内绿地按标准配置确有困难的,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附近地区内综合平衡;位于郊区外环线附近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按标准配置绿化确有困难的,经征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25%

 

  3、住宅建筑密度

 

  原则上不宜超过30%。在满足居住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保障性住宅房型、朝向等多样化设计,体现紧凑型、小户型住房的建设导向;并注重合理确定户型比例,适合不同社会人群的居住需求,同时也可以充分利用城市空间,有效降低建筑高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停车泊位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尽可能选址于交通便捷地区,并应在地区交通规划制定和实施中优先保证公共交通设施的配套完善,做到合理规划,同步建设,确保居民出行方便。保障性住房项目应根据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及房型设计合理配置停车位,非机动车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机动车泊位可适当减少,一般按照中心城内0.3/户,中心城外0.4/户标准配置,确因场地限制,无法满足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的,可根据基地情况,由规划、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车位比例。

 

  5、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按照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要按照“社区配套保基本”的原则,以满足群众基本需求为出发点,突出保障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完善社区卫生、文化、健身等基本生活配套功能,确保规划确定的街坊级公共服务和市政设施配套到位;居住区级和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可在地区规划制定中综合考虑,统筹解决。

 

  保障性住房项目基地中确实难以按规划要求配置居住区级、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应经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认  可,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后方可相应缩减配置规模或在相近地块内另行安排。

 

  四、细化规划成果,听取公众意见

 

  保障性住房建设关系千家万户,在规划制定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深化细化规划方案,达到社会、经济和环境利益相统一。在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准对规划方案深度加以细化,更加客观准确地分析保障性住房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规划的公示、评审和审批,促进公众的民主参与和监督,进一步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8-11-6

 

 

沪规法〔2008756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解决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引导城市旧区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订了《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并经2008916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希望各单位在执行本若干意见过程中,积极贯彻、及时总结,并向市规划局反馈完善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关系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精神,为切实改善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现对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即居住对象主要为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就近安置住房项目参照适用。

  二、基本原则

  1、先有规划,后有建设

  根据《城乡规划法》,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并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前,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市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规划参数,明确规划管理要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建设;对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有必要调整原有规划参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方可启动项目建设。

  2、聚焦重点,全力推进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旧区改造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符合规划要求、条件成熟的项目,要加快推进,确保规划落地。规划管理部门在制定详细规划和核定规划条件时,要考虑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不突破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应深化研究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开发强度,集约利用城市土地,有效提高用地效率,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

  3、统筹兼顾,不留新的后遗症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既要积极推进,尽快改善本市居住困难群体的生活条件;更要立足百年大计,统筹兼顾城市整体环境和功能的提升。在保障旧区改造的住房安全、房屋质量和居住水平等前提下,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有效配置地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配套设施,方便群众生活。要坚持合理规划,规范管理,不能随意降低规划配置标准,导致“二次改造”或留下新的后遗症。

  三、合理确定规划指标,有力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

  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在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指导下,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新思路,通过精心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合理确定规划管理指标,引导保障性住房项目又好又快发展。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编制中可按以下规定控制:

  1、住宅容积率

  中心城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单个开发地块住宅净容积率(以下同)原则上控制不超过3.0,有条件的地块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3.5;位于郊区外环线附近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控制不超过2.5,有条件的地块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3.0

  2、绿地率

中心城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基地内绿地按标准配置确有困难的,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附近地区内综合平衡;位于郊区外环线附近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按标准配置绿化确有困难的,经征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25%

  3、住宅建筑密度

  原则上不宜超过30%。在满足居住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保障性住宅房型、朝向等多样化设计,体现紧凑型、小户型住房的建设导向;并注重合理确定户型比例,适合不同社会人群的居住需求,同时也可以充分利用城市空间,有效降低建筑高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停车泊位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尽可能选址于交通便捷地区,并应在地区交通规划制定和实施中优先保证公共交通设施的配套完善,做到合理规划,同步建设,确保居民出行方便。保障性住房项目应根据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及房型设计合理配置停车位,非机动车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机动车泊位可适当减少,一般按照中心城内0.3/户,中心城外0.4/户标准配置,确因场地限制,无法满足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的,可根据基地情况,由规划、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车位比例。

  5、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按照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要按照“社区配套保基本”的原则,以满足群众基本需求为出发点,突出保障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完善社区卫生、文化、健身等基本生活配套功能,确保规划确定的街坊级公共服务和市政设施配套到位;居住区级和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可在地区规划制定中综合考虑,统筹解决。

  保障性住房项目基地中确实难以按规划要求配置居住区级、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应经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认  可,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后方可相应缩减配置规模或在相近地块内另行安排。

  四、细化规划成果,听取公众意见

  保障性住房建设关系千家万户,在规划制定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深化细化规划方案,达到社会、经济和环境利益相统一。在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准对规划方案深度加以细化,更加客观准确地分析保障性住房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规划的公示、评审和审批,促进公众的民主参与和监督,进一步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沪规法〔2008756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解决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引导城市旧区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订了《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并经2008916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希望各单位在执行本若干意见过程中,积极贯彻、及时总结,并向市规划局反馈完善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关系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精神,为切实改善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现对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即居住对象主要为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就近安置住房项目参照适用。

  二、基本原则

  1、先有规划,后有建设

  根据《城乡规划法》,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并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前,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市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规划参数,明确规划管理要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建设;对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有必要调整原有规划参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方可启动项目建设。

  2、聚焦重点,全力推进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旧区改造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符合规划要求、条件成熟的项目,要加快推进,确保规划落地。规划管理部门在制定详细规划和核定规划条件时,要考虑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不突破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应深化研究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开发强度,集约利用城市土地,有效提高用地效率,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

  3、统筹兼顾,不留新的后遗症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既要积极推进,尽快改善本市居住困难群体的生活条件;更要立足百年大计,统筹兼顾城市整体环境和功能的提升。在保障旧区改造的住房安全、房屋质量和居住水平等前提下,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有效配置地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配套设施,方便群众生活。要坚持合理规划,规范管理,不能随意降低规划配置标准,导致“二次改造”或留下新的后遗症。

  三、合理确定规划指标,有力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

  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在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指导下,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新思路,通过精心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合理确定规划管理指标,引导保障性住房项目又好又快发展。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编制中可按以下规定控制:

 

  1、住宅容积率

 

  中心城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单个开发地块住宅净容积率(以下同)原则上控制不超过3.0,有条件的地块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3.5;位于郊区外环线附近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控制不超过2.5,有条件的地块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3.0

 

  2、绿地率

 

中心城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基地内绿地按标准配置确有困难的,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附近地区内综合平衡;位于郊区外环线附近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按标准配置绿化确有困难的,经征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25%

 

  3、住宅建筑密度

 

  原则上不宜超过30%。在满足居住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保障性住宅房型、朝向等多样化设计,体现紧凑型、小户型住房的建设导向;并注重合理确定户型比例,适合不同社会人群的居住需求,同时也可以充分利用城市空间,有效降低建筑高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停车泊位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尽可能选址于交通便捷地区,并应在地区交通规划制定和实施中优先保证公共交通设施的配套完善,做到合理规划,同步建设,确保居民出行方便。保障性住房项目应根据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及房型设计合理配置停车位,非机动车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机动车泊位可适当减少,一般按照中心城内0.3/户,中心城外0.4/户标准配置,确因场地限制,无法满足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的,可根据基地情况,由规划、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车位比例。

 

  5、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按照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要按照“社区配套保基本”的原则,以满足群众基本需求为出发点,突出保障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完善社区卫生、文化、健身等基本生活配套功能,确保规划确定的街坊级公共服务和市政设施配套到位;居住区级和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可在地区规划制定中综合考虑,统筹解决。

 

  保障性住房项目基地中确实难以按规划要求配置居住区级、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应经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认  可,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后方可相应缩减配置规模或在相近地块内另行安排。

 

  四、细化规划成果,听取公众意见

 

  保障性住房建设关系千家万户,在规划制定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深化细化规划方案,达到社会、经济和环境利益相统一。在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准对规划方案深度加以细化,更加客观准确地分析保障性住房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规划的公示、评审和审批,促进公众的民主参与和监督,进一步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8-11-6

 

 

沪规法〔2008756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解决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引导城市旧区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订了《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并经2008916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希望各单位在执行本若干意见过程中,积极贯彻、及时总结,并向市规划局反馈完善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关系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精神,为切实改善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现对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即居住对象主要为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就近安置住房项目参照适用。

  二、基本原则

  1、先有规划,后有建设

  根据《城乡规划法》,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并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前,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市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规划参数,明确规划管理要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建设;对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有必要调整原有规划参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方可启动项目建设。

  2、聚焦重点,全力推进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旧区改造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符合规划要求、条件成熟的项目,要加快推进,确保规划落地。规划管理部门在制定详细规划和核定规划条件时,要考虑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不突破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应深化研究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开发强度,集约利用城市土地,有效提高用地效率,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

  3、统筹兼顾,不留新的后遗症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既要积极推进,尽快改善本市居住困难群体的生活条件;更要立足百年大计,统筹兼顾城市整体环境和功能的提升。在保障旧区改造的住房安全、房屋质量和居住水平等前提下,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有效配置地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配套设施,方便群众生活。要坚持合理规划,规范管理,不能随意降低规划配置标准,导致“二次改造”或留下新的后遗症。

  三、合理确定规划指标,有力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

  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在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指导下,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新思路,通过精心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合理确定规划管理指标,引导保障性住房项目又好又快发展。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编制中可按以下规定控制:

  1、住宅容积率

  中心城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单个开发地块住宅净容积率(以下同)原则上控制不超过3.0,有条件的地块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3.5;位于郊区外环线附近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控制不超过2.5,有条件的地块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3.0

  2、绿地率

中心城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基地内绿地按标准配置确有困难的,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附近地区内综合平衡;位于郊区外环线附近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按标准配置绿化确有困难的,经征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25%

  3、住宅建筑密度

  原则上不宜超过30%。在满足居住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保障性住宅房型、朝向等多样化设计,体现紧凑型、小户型住房的建设导向;并注重合理确定户型比例,适合不同社会人群的居住需求,同时也可以充分利用城市空间,有效降低建筑高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停车泊位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尽可能选址于交通便捷地区,并应在地区交通规划制定和实施中优先保证公共交通设施的配套完善,做到合理规划,同步建设,确保居民出行方便。保障性住房项目应根据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及房型设计合理配置停车位,非机动车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机动车泊位可适当减少,一般按照中心城内0.3/户,中心城外0.4/户标准配置,确因场地限制,无法满足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的,可根据基地情况,由规划、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车位比例。

  5、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按照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要按照“社区配套保基本”的原则,以满足群众基本需求为出发点,突出保障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完善社区卫生、文化、健身等基本生活配套功能,确保规划确定的街坊级公共服务和市政设施配套到位;居住区级和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可在地区规划制定中综合考虑,统筹解决。

  保障性住房项目基地中确实难以按规划要求配置居住区级、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应经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认  可,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后方可相应缩减配置规模或在相近地块内另行安排。

  四、细化规划成果,听取公众意见

  保障性住房建设关系千家万户,在规划制定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深化细化规划方案,达到社会、经济和环境利益相统一。在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准对规划方案深度加以细化,更加客观准确地分析保障性住房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规划的公示、评审和审批,促进公众的民主参与和监督,进一步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上一篇:关于对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的说明 下一篇: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