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2010-03-28 15:43:22 点击数:
导读:(2007)浙建复决字第26号申请人胡载生等13人。(申请人名单详见附录)被申请人杭州市规划局,所在地址杭州市文三路15号。法定代表人阳作军,局长。申请人胡载生等13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规划局核发(2000…

                                   (2007)浙建复决字第26

 

申请人胡载生等1 3人。(申请人名单详见附录)

 

被申请人杭州市规划局,所在地址杭州市文三路1 5号。

 

法定代表人阳作军,局长。

 

    申请人胡载生等1 3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规划局核发(2000)年浙规用证0 1 0 04 3 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07430收到该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07628作出延期30目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杭州市规划局于2000828核发(2000)年浙规用证010043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所载主要事项:用地单位杭州市吴山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后调整为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管委会),用地项目名称清河坊历史街区改造三期,用地位置上城河坊街大井巷,用地面积16160平方米;另有附件与附图载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用地范围等事项,其中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的用地性质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申请人胡载生等人称:被申请人核发(2000)年浙规用证010043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用地性质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与申请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载用地性质居住用地不同,因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性质与杭州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吴山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对河坊街大井巷地区进行保护与改造的批复》[杭计投资(1999)644]“保留改建保护清末民初建筑约9万平方米,新建公建与住宅10000平方米”中保持居住用地不变的要求不符。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性质与清河坊历史街区改造用于商贸、属于商业用地的实际情况不符。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用地面积为16160平方米没有依据,且与杭计投资(1999)644号文件不符。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核发的(2000)年浙规用证010043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请求本机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杭州市规划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建设单位申请,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具备事实要件,遂按法定程序作出许可,行为合法有效。二、根据吴山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未违反规划要求,申请人认为该许可不符合规划的说法不能成立。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核发(2000)年浙规用证010043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法律依据充分,事实证据完备,程序合法,请求本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审查查明:清河坊历史街区改造三期项目建设单位杭州市吴山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后经杭州市计划委员会同意调整为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管委会)向被申请人杭州市规划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交了杭州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吴山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对河坊街大井巷地区进行保护与改造的批复》和河坊街、大井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规划设计方案(含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等材料。该项目所在地吴山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标明该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被申请人核发的(2000)年浙规用证010043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所载用地性质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200771,被申请人依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管委会申请,将(2000)年浙规用证010043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用地性质明确为公共设施用地。

 

    本机关认为: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被申请人就清河坊历史街区改造三期项目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以项目所在地吴山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被申请人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清河坊历史街区改造三期项目用地性质认定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与吴山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标明的用地性质公共设施用地(C)不符,违反规划要求,存在明显不当。

 

    综上,并考虑到被申请人已就(2000)年浙规用证010043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用地性质作出更正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核发(2000)年浙规用证010043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七月十七日

 

上一篇: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例 下一篇:重庆奉节阻止强制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