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02-27 09:44:08 点击数:
导读: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房屋拆迁程…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征地告知程序。土地征用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要按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土地征用方案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为7日以上。

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拆迁的建(构)筑物、附着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对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拆迁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时,应由征地拆迁机构、拆迁人、被拆迁人,乡村组负责人、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测绘队六方在场,开展调查、拍照、摄像工作,并现场签字确认。调查结果经三榜公示后确定。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但因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栽种的除外。《办法》所称“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是指农事季节正常的栽种项目。

       二、切实做好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性认定工作。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合法性由同级城乡规划部门确定,土地性质的合法性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办法》第五条所称“历史性建房”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农村村民在1986625日前居住和建设的房屋宅基地按合法用地认定;19866月至1993年经两次非农业用地清查有可以补办手续清查结论而未补办用地手续的宅基地,可作合法用地认定。

       三、要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做好安置工作,严格区分安置区的土地性质。城市规划区内采取统规新建的安置区土地为国有出让土地,城市规划区外的村民安置区和村民自行安置的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

       四、要认真执行《办法》第十四条关于统规新建安置和被拆迁户自行居住安置的有关规定。统规新建安置区土地的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物业补贴等费用,由拆迁人负责或从项目用地出让收入中以成本列支。安置工作实施主体为鹤城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拆迁人与鹤城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安置工作协议。被拆迁安置人按每亩10万元购买安置地。

被拆迁户自行居住安置房的,享受三年的物业管理费补贴,物业管理费补贴按人平30m2,每月按0.4/m2标准执行。

       五、《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异地新建”只能在城市规划区外执行。

拆迁人负责的重建用地、“三通一平”、基础费用,按被拆迁人人平5000元承担。被拆迁人报建、办证费用享受拆迁安置优惠政策。

       六、认真落实《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奖励措施。被拆迁户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征地拆迁补偿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前10天主动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主房(居住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提前5天主动腾地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提前2天主动腾地的,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奖励。

       七、《办法》施行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但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由于拆迁人的原因未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补偿到位的除外。

       八、《办法》附表2和附表4有重叠的项目,按附表2的标准执行,附表4重叠项目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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