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2-27 14:06:33 点击数:
导读:敦煌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

敦煌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没收、征用、无偿或者有偿收回等方式储存一定的建设用地,以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领导小组在土地储备中的职责是:研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的政策及规章;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确定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审查地块收购、储备方案,审查计划执行和资金运作情况,监控国有土地资产的运作。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领导小组下设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隶属于市土地资源管理局,并接受市土地储备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责是:根据市土地储备领导小组确定的收购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调整的城市存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服务;管理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筹措资金,运作好土地收购、储备审批资金;作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测算和拟定地块的收购、储备方案,并负责上报市土地储备领导小组审查,定期向市土地储备领导小组报告运作情况。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

第七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四)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五)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提前收回的出让土地;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或因公共利益和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需要,市政府指令收回的国有土地;

(七)出让的土地低于市场价格转让时,被政府优先收购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 市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第九条 土地收购的程序:

(一)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确定收购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地上物结构及面积、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二)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面积和地上物权属结构及面积调查的情况,会同房管、物价等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

(三)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查,再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报市土地储备出让领导小组审批;

(四)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五)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六)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七)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土地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条 土地收回或收购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按被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包括地上附着物、水、电、暖等)。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还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

第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做好收购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和管理工作。对暂时未列入土地招标、拍卖计划或者招标、拍卖条件不成熟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临时出租、改变用途。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土地,应当积极组织耕种。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经开发整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先行确定土地用途、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国土资源管理局按照《敦煌市国有土地出让暂行办法》组织招标、拍卖。土地使用者确定后,用地者再凭用地批文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土地储备中心资金运作管理

第十五条 收购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设立土地收购储备基金。收购储备基金按储备土地出让后增值部分的20%提取。

第十六条 储备的土地以划拨方式提供的,土地使用者应承担收购储备土地的成本费用。

第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的,在土地出让款上交财政专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收购储备土地的成本费用返还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户储存,储备土地资金运作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履行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强制执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敦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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